
商標轉讓公告可以異議嗎?
來源:尚標商標轉讓平臺 發布時間:2021-07-01 11:55:03 瀏覽:3139
企業獲取商標的途徑就是通過商標注冊或者商標轉讓,因為商標注冊自身核準時間難以確定,可能會因為商標近似被駁回,也可能因為商標異議而需要復審等,所以大多數的企業在市場中更喜歡通過商標轉讓的方式獲得商標。
商標作為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擁有許多潛藏的價值,所以商標轉讓成功之后經常會見到的商標轉讓公告是什么呢?商標公告是注冊商標所有人依法將其商標專用權轉讓給他人所有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并經核準時,由商標局發布的公告。
商標轉讓公告期時間一般分為三個階段:一個是商標收到轉讓申請后會在15后之后收到《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的公告;其次就是在確定申請之后的六道8個月收到轉讓《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的公告書;最后就是接收到《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上面標注的日期為轉讓注冊的生效日期。
通過商標轉讓獲取商標的時候,轉讓人和受讓人要簽定一份轉讓協議,協議簽定以后受讓人即可使用此商標,同時辦理轉讓申請手續的,可以作為注冊商標使用,但權利還是轉讓人的。因為轉讓注冊商標需要核準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轉讓公告可以異議嗎?
商標轉讓公告可以異議。商標異議應在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根據《商標法》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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