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涉外商標注冊流程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1-28 11:21:00 瀏覽:4235
相信有不少的朋友想在今年申請注冊涉外商標的吧!小編為你帶來了“注冊涉外商標”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程序
1、申請人可以直接將各項文件寄送或直接遞交商標局,也可通過代理機構來辦理。直接申請的文件包括:填寫好的中國國際注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一定要加蓋公章、國內商標注冊證(或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一份、通過代理機構遞交申請的,應附上代理委托書、商標圖樣兩張,若是彩色商標,需彩色商標圖樣兩張。申請書應按要求填寫,字跡應清晰易于辯認。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文件后,即登記申請日期,編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送《收費通知單》。
2、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后,應盡快按數額繳納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匯款后,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若兩個月后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便會將此申請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這里應提醒申請人注意,國際局如在商標局收到國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之內收到商標局遞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國際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日期;如國際局在兩個月之后收到該申請,國際局則將國際局收到該申請的日期作為收文日期和國際注冊日期。
3、如申請人想要指定保護的國家既有“協定”成員國,又有“議定書”成員國,而在本國申請注冊的商標還未取得注冊,或者說剛剛提交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建議申請人可先就“議定書”成員國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當該商標在本國注冊后再就“協定”成員國提出后期領土延伸申請。這樣既能馬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又不浪費時間,盡快取得商標注冊保護,特別是當該國際注冊申請是在國內注冊申請提出六個月之內提出的,申請人還可要求優先權。
辦理涉外商標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選擇
在辦理涉外商標申請注冊時,企業必須根據公司經營的方向、產品種類和性質、出口的貨物清單等確定需要到國外申請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商品或服務選擇的范圍、個數的多少、是否規范等不僅直接影響到商標注冊申請支出費用的高低、受保護范圍的大小,而且影響到官方是否可以接受、企業商標權利是否可能遭到侵害等。下面主要就這方面的問題進行陳述。
(1)商品或服務類別的選擇
對于商品或服務的劃分,目前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商標注冊采用的是《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即尼斯分類。截至2006年1月,尼斯協定的成員國有78個國家,非成員國采用尼斯分類的有68個國家和4個組織),唯一的區別是各國或地區采用的版本不盡相同,目前最新的是第九版,該分類表基本上涵蓋了世界上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對于大部分國家的商標申請,企業應當主要根據該分類表來決定申請注冊商品或服務的項目。同時,對于那些尚未采用尼斯分類表的國家或地區來說,企業可以參照該分類表進行選擇,一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對于一些極少數國家來說,他們采用的是與尼斯分類表完全不同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方式,因此這些國家必須單獨進行選擇商品或服務項目。如塞拉利昂、巴哈馬、多米尼克等國家采用的是1938年英國舊分類表,不包含服務項目。
對于生產企業來說,一般來說申請保護商品項目即可。但隨著中國品牌在世界各國的影響力逐漸增強,出現了很多搶注中國企業商標的情況,搶注者通常是在相近類別或與商品相關的服務類別上進行搶注。如企業生產的是第12類上的“汽車”等商品,搶注者會在相應的“車輛保養和修理;車輛服務站;車輛進出口”等服務項目上進行搶注。
因此,對于一些相對比較知名的中國企業來說,應當在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同時注冊,構筑一道堅固的商標防御體系,防止他人搶先注冊,維護企業的商標權益。
(2)商品或服務項目個數的選擇
商品或服務項目個數的選擇直接影響到企業商標保護的范圍,因此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企業必須根據出口清單、主營產品狀況、目的國家的狀況進行產品的選擇,但商品或項目個數的選擇有很大的奧妙。
對于那些可以接受全類商品或服務項目注冊的國家來說,企業最好選擇進行全類注冊,這樣不僅可以擴大保護范圍,而且可以防御在后申請的相同商標但包含不同商品的注冊,保護企業的商標專用權。接受全類注冊的國家有很多,大部分位于歐洲、中東地區和非洲地區,如奧地利、挪威、阿根廷、黎巴嫩等。
對于限制商品或服務項目個數的國家來說,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個數,如果超出規定的范圍,企業必須支付額外的費用。如泰國限定在10項以內、安哥拉限定在5項以內、印度限制在10項以內、越南限制在6項以內等。
對于那些對商品或服務項目個數沒有限制的國家和地區來說,是不是選擇的個數越多越好呢?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條件是這樣不會產生額外的費用。如很多國家在通過官方實質審查后,會在當地主流報紙或刊物上對商標的所有信息進行公告一次或幾次不等,如果客戶選擇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過多,造成的結果是占據報紙或刊物的版面篇幅很大,產生的公告費用是相當驚人的。而且在一些非英語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如果選擇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過多,會造成國外律師的工作量成倍增加(主要是翻譯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時間延長、律師審核商品或服務的時間延長),而這些國家的律師通常是按時間收費的,律師費用也就大幅增加。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在選擇商品或服務項目個數時,應量力而行,不要貪多。
總的來說,企業應把握的原則是:對于可以接受全類注冊的國家和地區,應盡量全類注冊;有商品或服務項目個數限制的國家和地區,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對于沒有商品或服務項目個數限制的國家或地區,我們建議企業選擇最多不超過20項,一般以10項上下為宜。
(3)特殊國家和地區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選擇
企業除了應當根據尼斯分類表進行商品或服務項目選擇以外,還必須注意一些特殊的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他們有獨特的商品或服務劃分方式。如伊拉克、也門擁有自己的本國分類;前面提到的如塞拉利昂、巴哈馬、多米尼克等國家采用的是1938年英國舊分類表,不包含服務項目。而一些發達國家對商品或服務雖然大致同尼斯分類近似,但都有其特殊的規定,主要有美國、韓國、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等,這些國家對商品和服務的描述規定極為嚴格,對于比較寬泛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是不接受的,實踐中有很多商標在這些國家就是因為商品或服務項目過于寬泛而收到了官方下發的審查意見書,導致企業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周期延長、產生額外費用等。完全避免這種情況的產生是不可能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的審查員對商標的審查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這些國家對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劃分沒有十分統一的規定,只是有一定的歷史參考依據而已。但只要把握一些規則,在相當程度上還是可以避免官方因為商品或服務不規范而下發審查意見。如25類上的商品“服裝”,該商品在上述幾個國家都是不被接受的,但如果將其細化成“襯衫;西服;婚紗”等商品則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這些國家選擇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首要原則是進行細化。
(4)中國特有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申報
由于各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差異,導致每個國家都有一些本國獨具特色的商品或服務。如中國特有的商品“月餅;黃酒”等;特有的服務項目“典當;茶館”等。對于這些中國特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外國消費者不了解其性質和用途,因此一些國家是不接受其注冊的。但對于一些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來說,其商品審查制度比較寬泛,只要申請人能夠將商品或服務項目解釋清楚,官方也是可以接受的。對于那種嚴格根據尼斯分類的國家和地區,不接受這些特有商品或服務項目注冊的,企業可以選擇那些涵蓋范圍比較寬泛的規范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注冊保護,如果不能找到更大范圍而又無法保證能夠獲得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建議客戶將其刪除以避免官方下發審查意見,產生不必要的額外費用。
涉外商標注冊申請人英文名稱和地址的選擇
辦理涉外商標注冊時,申請人必須提供申請人的英文名稱和地址信息。以何種名義和地址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對于申請人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下面主要從申請人英文名稱和地址兩方面進行論述。
(1)申請人英文名稱的選擇
企業辦理涉外商標注冊申請時,最好使用與已經在對外貿易中采用的企業英文名稱一致。這樣不僅保證了企業權利的統一,而且有利于企業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迅速開拓海外市場。如果企業在以前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只是貼牌生產(OEM)或尚未在外貿中使用任何固定的英文名稱,筆者建議企業應當慎重選擇相應的英文翻譯。
在中國,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這是否就意味著企業在選擇英文名稱時也必須根據上述規定逐一進行對應翻譯呢?筆者認為,這是不必要的。在進軍海外市場時,企業就應當把自己當作一個跨國性的企業來經營。因此,如果在辦理涉外商標注冊時還帶有行政區劃的名字是沒有太大必要的,這樣不僅讓外國消費者很難對企業有快速的辨別和認識,而且對企業在以后擴張中起到阻礙作用。因此,筆者認為,企業在選擇英文名稱時一般包含3個要素即可,即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這是國際上很多跨國公司的通常做法,也被世界各國所接受。
另外,企業在選定了英文名稱之后就不要輕易進行變更,除非公司的字號或組織方式等發生重大改變。因為英文名稱一旦發生了任何微小變化,權利人就必須到各國商標主管機構分別辦理商標變更手續。這樣不僅會產生額外費用,而且會使消費者對商標和企業之間的聯系發生中斷。實踐中有個別企業就公司的行業英文名稱進行了多次變更,筆者認為這是不可取的。
對于國內一些規模比較大的集團公司來說,是以集團的名義還是下屬子公司的名義進行商標申請注冊,筆者認為,應當把握的原則是“誰使用就以誰的名義注冊”。這樣不僅保證了使用者與所有者的權利統一,而且使消費者能夠將商標與使用者產生直接聯想,有利于迅速提高商標的影響力。如果集團公司和下屬子公司都在使用同一商標,筆者認為,最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進行申請,這是因為集團公司可以從全局角度出發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做出統一的規定,有利于擴大商標的使用范圍和頻率,而且集團公司存續周期比較長,有利于商標權利人的長期穩定,而子公司只限于某一領域,商標使用的范圍有限,不利于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同時,子公司存續周期短,容易發生破產、改制等影響商標權利人的狀況。
(2)申請人英文地址的選擇
同英文名稱一樣,選擇恰當的英文地址辦理涉外商標注冊對企業來說很重要。首先,英文地址應當規范,符合英語的表達方法,而不是生硬地將漢語中的地址直接翻譯成英語。其次,英文地址不宜過長,很多企業根據中文地址逐字逐句地將其翻譯成英文,結果是地址非常長。而在有些國家是不接受太長的英文地址的,如美國采用電子提交,地址欄中只能容納一定的字符數,超出的字符將可能造成亂碼或順序顛倒等情況。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在選擇英文地址時一般以不超過15個英文單詞為宜,可以將一些通用字符刪除,如將“Street”、“Town”、“City”和“Province”等刪除,以便節省相應的空間。最后,英文地址不宜太細,因為一旦地址發生微小的變更,企業就必須到各國辦理商標地址變更手續以保持商標權利人的信息更新,這樣也會產生額外的費用。
注冊商標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