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1-30 04:07:00 瀏覽: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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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遇到商標侵權糾紛怎么辦
發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專用權糾紛起訴狀(案例)
民事起訴狀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案由:商標專用權糾紛
原告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第147號判決,現向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要求在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第147號判決的基礎上再賠償5萬元。
事實與理由:
***年***月,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從海南上島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受讓了“上島”圖文組合商標,核準類別包括食宿旅館、咖啡館等。此后,原告經上島咖啡公司授權獲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圍內及上海浦西范圍內的獨占使用商標許可權。
***年***月***日,原告與案外人萬春簽訂《上海上島特許經營合同》,約定萬春可使用“上島”圖文組合商標在新余市長青北路經營上島咖啡店,期限3年,并約定加盟合同可續簽,續簽為3年一期,續約金為***萬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門登記成立,并依據《上海上島特許經營合同》開展經營服務。合約期限屆滿后,原告發現被告在未續簽合同的情況下繼續使用“上島”圖文組合商標,與其協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上島加圖形”商標,并賠償損失***萬元。
法院認為,上島咖啡公司依法取得“上島加圖形”商標專用權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圍內及上海浦西范圍內獨占使用權,均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通過萬春與原告簽訂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上島加圖形”商標在其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被告在加盟約定的期限內使用該商標及相關文字、標識,屬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后,被告未與原告續簽合同,也未拆除相關標識及文字,仍繼續使用“上島”商標。因此,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上島”商標在江西省范圍內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被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于損失,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的數額、被告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確定為5萬元,根據《商標使用法》第21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至少要賠償0萬元”條例規定,原告的行為具有法律依據,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特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在原判決的基礎上再賠償原告5萬元。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上海上島餐飲連鎖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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