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罰則嚴厲實用 惡意搶注商標或將大大減少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3-09-10 07:13:00 瀏覽:2462
目前,一些商標代理機構為了牟利,惡意搶注商標或者忽悠企業申請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等,破壞了公平有序、和諧誠信的市場秩序。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通過的《商標法修正案》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將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并予以公告。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商標法規定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強調誠實信用
自2003年取消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資格審批以來,我國商標代理機構呈現爆發式增長。截至目前,全國共有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已達1.7萬家,數量是10年前的20倍。
另一個不爭的事實卻是:商標代理行業的服務卻并不盡如人意。特別是一般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同行之間惡性競爭,欺詐委托人錢財、惡意搶注等現象屢屢出現。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馮曉青認為,新修改的《商標法》重點提及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管理,一些搶注、惡意注冊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經營行為將受到處罰。
此次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第十九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此次新修改的《商標法》中多處作出明確要求,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馮曉青說,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綱領性的條款。“商標注冊、使用、保護的各個環節,包括商標局、商評委去審查和評價商標,以及對商標侵權的打擊和商標代理,對商標申請個人利益的保護,維護消費市場競爭等都應該遵循這樣的原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教授介紹,對商標代理服務機構增加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個要求,在修改過程當中也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說這是應有之義,不言而喻,不用增加,但根據現在的實際情況,提供商標的服務機構確實出現了一些為了追求利益破壞市場公平,違規申請商標問題,實際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以有必要加強,因此最后還是把這個條款加了進去。”李順德說。
明確法律責任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有關負責人就此指出,商標代理服務水準和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關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實踐中,一些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規定,利用其業務上的優勢幫助委托人進行惡意商標注冊,甚至自己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牟利的案例屢見不鮮。新《商標法》增加了相應規定,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商標代理活動。
馮曉青說,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水平肯定對商標注冊有非常大的影響。因此,新版《商標法》對其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比如第十九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不得接受委托。
中華商標協會秘書長趙剛表示,新《商標法》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具有很重要的積極作用。“毫無疑問,作為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應該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新法中對此提出明確要求,便于行政機關對商標代理人加強監管,也便于行業組織加強自律。”
趙剛認為,在加強商標代理機構的監管上,新法中還增加了一些規定,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利益。“比如新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這個約束就比較有實際意義,對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資源優勢搶注他人商標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罰則嚴厲實用
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列舉了對商標代理機構各類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措施,包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除了明確違法代理行為的處罰措施,第六十八條中還特別增加了違法商標代理機構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的規定。“這些措施具有較強的操作性,而且也是比較嚴厲的。”李順德認為,通過嚴格規范商標代理機構行為,商標注冊人和權利人今后將有望得到更好的服務。
對此,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有關負責人指出,該局將通過制定具體的實施條例和細則落實上述法律規定,包括建立信用檔案,對嚴重違規的企業實施市場禁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