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當使用注冊商標所含文字不構成侵權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7 04:46:00 瀏覽:3590

“全腦”案原告訴訟請求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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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使用注冊商標含通用名稱的文字作為企業標識,北京全腦教育科學研究院訴昆明精英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一案遭駁回
因認為侵犯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并認為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全腦教育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全腦研究院)將昆明精英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英特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送上被告席。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全腦研究院訴被告精英特公司、百度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認定精英特公司與百度公司對“全腦”、“全腦速讀”的使用屬于非商標意義上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侵犯商標權或不正當競爭,并駁回了全腦研究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全腦”標識引發商標侵權官司
原告全腦研究院訴稱,全腦研究院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主要經營業務為速讀軟件開發及速讀培訓。2002年5月20日,全腦研究院有償授讓了北京青年能力訓練中心在第41類上注冊的“全腦速讀QNSD”注冊商標。2003年后,全腦研究院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取得包括第41類在內的“全腦”系列商標。精英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日,該公司在未經全腦研究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全腦”文字標識作為服務標志,將其網站(www.jint.cn,以下簡稱精英特網)首頁名稱欄冠以“精英特全腦速讀記憶網”,通過該網站提供速讀服務。精英特公司還設立、操控“中國全腦學習網”、“啟點全腦學習網”、“陽光速讀記憶網”、“可優可速讀記憶網”等網絡平臺,大量使用“全腦”、“全腦速讀”等文字作為其網站名稱、欄目名稱、標題名稱并進行軟件、書籍銷售等行為。同時,該公司還將“全腦速讀”等文字作為關鍵詞在百度公司進行搜索競價排名,從事廣告推廣。
百度公司利用全腦研究院的商標向全腦研究院的同行業經營者開展的競價收費行為,造成了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同與誤認?直接擴大了精英特公司侵權行為的不良影響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精英特公司與百度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全腦研究院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擅自使用全腦研究院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和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二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未使用“全腦”作商標標識
被告精英特公司辯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批準“全腦速讀QNSD”商標時,已在商標證上載明了“速讀”放棄專用的備注,對該商標限制了專用權,全腦研究院真正享有專用權的僅是“全腦QNSD”。全腦研究院應對其商標作整體使用,不能以其中部分字詞來限制他人的使用。精英特公司未大量使用“全腦”和“全腦速讀”文字。精英特公司商品的服務標志是“藍色小海豚”圖像和“精英特”三個漢字,未使用過“全腦”商標標識。精英特網首頁名稱是“精英特速讀記憶專業訓練網”,網頁中基本沒有“全腦”、“全腦速讀”的文字,有少量敘述性的文字,但未突出使用。精英特公司從未參與“全腦”關鍵詞的競價。“全腦”系商品通用名稱。精英特公司使用“全腦”和“全腦速讀”只是敘述性、功能性的使用,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全腦研究院無權禁止精英特公司正當善意使用該詞。精英特公司與全腦研究院的商品除了在原理上都是全腦開發外,其他均有顯著不同:商標標識不同,全腦研究院沒有真正使用其注冊商標“全腦”、“全腦速讀QNSD”,其在宣傳廣告、網站上使用的都是“JS”商標;商品外殼包裝及圖形設計存在明顯區別;服務商品來源及推廣網絡平臺不同。精英特公司使用“全腦速讀”關鍵詞參與百度公司競價排名是基于市場經濟規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善意地使用‘全腦’、‘全腦速讀’文字,且不作為商標來使用,不存在誤導相關公眾,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問題。”昆明精英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務部主管張彥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全腦”、“全腦速讀”是速讀行業的通用名稱和通用詞匯,因此不具備顯著性。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百度公司的競價排名服務對關鍵詞的使用是技術層面上的,不屬于商標使用,不會導致用戶對全腦研究院及精英特公司之間的誤認。百度公司的競價排名不是廣告服務,不存在廣告審核義務。全腦研究院的商標是該行業的通用科學名詞,精英特公司對于“全腦”的使用是敘述性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百度公司已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全腦研究院的商標,并獲得了受理。百度公司已經停止向精英特公司提供搜索競價排名服務,沒有主觀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通用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
“全腦”一詞通常指左腦和右腦的有機結合。與“全腦”有關的各種教育或學習方法,其核心均是通過開發、訓練和使用左右腦,來提高思維、記憶能力和閱讀速度等。我國關于“全腦”的表述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有關“全腦速讀”的專著也早在1998年即出版發行,并有眾多涉及“全腦”、“全腦速讀”的科研課題及研究成果。
法院認為,精英特公司在產品、網站等宣傳中,未將“全腦”和“全腦速讀”單獨或突出使用,且從未以企業名稱或類似企業名稱的形式使用。其所要表達的僅是二者原有的、已被廣泛知悉和使用的文字含義,本質上是對其網站、產品、服務的內容和特點所進行的說明和描述,屬于正當使用。另外,精英特公司突出標注了其自有的商標,使相關公眾能夠正確判斷該網站的歸屬和相關產品、服務的來源,不會造成與全腦研究院產品、服務的混淆。百度公司對“全腦速讀”的競價排名也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相反,全腦研究院并未對涉案商標進行推廣、宣傳,也未將其產品與涉案商標緊密聯系起來,其主張精英特公司與百度公司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和企業名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故作出以上判決。
通用名稱被搶注為商標應引起重視
張彥從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查詢結果中發現:除全腦研究院注冊的“全腦”、“全腦速讀QNSD”文字商標外,商標局事實上對有“全腦”文字商標批準的還有聯漢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賽博全腦”、珠海市大地幼兒教育培訓中心的“大地全腦”、李波的“全腦通”等等帶有“全腦”文字的眾多文字商標,而且這3個注冊的時間均早于原告的“全腦”注冊時間。
張彥認為,這表明商標局在商標審批中,是將“全腦”一詞作為通用名稱、以說明性和描述性詞匯來認定的,商標申請人只要在使用時能使相關公眾區別開此“全腦”與彼“全腦”就可以的。
“企業注冊商標是希望該商標和其相關的商品受到法律的保護,并長期擁有樹立企業自己的品牌形象。”張彥表示,目前一些企業及個人常常把相關的一些行業通用名稱注冊為自己的商標,企圖取得壟斷行業利益的目的,而且已經形成了一種趨勢。因此,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夠引起重視,最大限度地減少通用名稱被注冊為商標的現象出現。(知識產權報 記者 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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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