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草案強化公權力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7 08:51:00 瀏覽:3218

國務院法制辦9月2日公布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意見稿第一條的第一句話就是“為了加強商標管理”。
“國際上也沒有哪個國家將加強商標管理作為商標法立法宗旨。”北京市務實知識產權發展中心主任程永順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意見稿在商標法宗旨的價值取向上仍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具體制度設計中,修改尚不夠充分,強化行政管理的“公權色彩”仍然比較明顯。
缺憾一:
立法宗旨強化公權力
“‘加強商標管理’作為商標法立法宗旨,這種價值取向可以追溯到1963年國務院頒發的《商標管理條例》,一直延續至這次修法。說明我國商標立法仍然具有濃郁的計劃經濟色彩。”程永順說。
程永順認為,立法宗旨做如此表述,是在強化商標法的管理職能,未突出商標保護的核心價值。著作權法、專利法等,都同樣涉及到社會秩序管理,卻未將管理作為立法宗旨。
程永順指出,管理是手段,不能作為立法宗旨。這種理念,勢必嚴重影響商標法的核心價值定位,勢必會嚴重影響修法中的制度設置。
缺憾二:
“商標專用權”表述有問題
“‘商標專用權’是個沒有解決的遺留問題”。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認為,意見稿用“商標專用權”來代替商標權,存在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
他說,商標權權利是一系列權利,包括商標使用權、禁用權、標記權、續展權、處分權和商標異議權等。“商標專用權”其實是商標禁用權的另一種表述。然而,禁用權雖然是商標權中最重要的內容,但絕非商標權的全部。
缺憾三:
商標權撤銷和無效沒有區分
商標權的撤銷和無效都是商標權終止的原因。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商標法對撤銷和無效制度都明確加以區分。而意見稿沒有區分清楚。“這是個大問題。”李順德說。
商標權的撤銷,是指因商標權產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標權喪失了繼續受保護的基礎,由商標主管機構作出取消該商標注冊的決定。被撤銷的商標權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撤銷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標或者使用商標不規范所致。
商標權的無效,是指因商標權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標主管機構宣告商標權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后,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后失效。無效事由存在于商標權取得之時,被宣告無效的商標權自始無效。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李順德指出,這是很實際的問題,意見稿應區分并表述清楚。
專家們認為,商標法應做全面徹底修改。每一次修改,都要耗費3-5年甚至更長時間,根本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如有可能,應做“大修”,即按照市場經濟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要求,從宗旨、結構、內容進行全面修改,產生一部結構科學合理、邏輯嚴謹、概念清晰準確、適應經濟發展要求的商標法。(記者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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