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優瑪U.MA”商標侵權案評析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7 09:36:00 瀏覽:3269

原告:王某(中國臺灣)
被告:北京龍祥華夏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祥華夏公司)
原告訴稱:原告系“U.MA”文字及圖形組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7類:汽車隔熱紙、大樓隔熱紙。原告將該商標許可廣州市佳尼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佳尼士公司)在防爆膜產品上使用,該商標產品有較高的市場信譽。2008年初,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銷售的汽車防爆膜產品上使用了“優瑪U.MA”商標,并在其網站上、《慧聰商情廣告》雜志的廣告上、街面廣告上將“優瑪U.MA”商標作為該公司的品牌加以宣傳,認上述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標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及宣傳資料,并清除所有侵權廣告;在《北京晚報》等報刊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龍答辯稱:被告使用的“優瑪U.MA”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存在明顯區別;被告銷售的“優瑪U.MA”汽車防爆膜產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并非相同或類似商品;被告使用“優瑪U.MA”屬于銷售過程中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即使“優瑪U.MA”汽車防爆膜產品系侵權產品,被告作為不知情的銷售者,也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被告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1997年4月21日,國家商標局核準,(臺灣省)普鈞有限公司取得了第984057號“、U.MA”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7類:汽車隔熱紙,大樓隔熱紙。
2007年6月2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上述商標轉讓給王祥華。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
商標被核準轉讓后,王祥華出具了《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書》,授權書顯示:王祥華上述商標授權于廣州佳尼士公司全權使用,代理期間對一切侵害商標之行為享有代表本公司之一切法律權益。授權有效期限2015年4月20日止。
王祥華主張上述使用許可授權系獨占性使用許可授權。同時,王祥華主張廣州佳尼士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開始銷售“U.MA”品牌防爆膜產品。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止,廣州佳尼士公司銷售總額為4 377 827.56元人民幣,毛利率為29%。
2007年11月29日,王祥華以“江蘇泰州名車之旅”的名義從龍祥華夏公司購買了防爆膜產品。在王祥華向本院提交的產品實物外包裝上標注有“優瑪TM U.MA汽車防爆膜”、“NAME:金墨綠”、“ROLL NO:CA-3000”、“SIZE:1.52m×12m”“MADE IN U.S.A.”等字樣,該防爆膜上印有“U.MA CA-300031”字樣。
龍祥華夏公司主張自2007年9月至11月,其自北京佳尼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佳尼士公司)處購進涉案被控侵權防爆膜產品共4卷,進貨價格合計4950元,產品已全部售出,銷售價格為7400元。
廣州佳尼士公司將注冊于美國商標局分類第2793683號“優瑪U.MA”之商標授權于北京佳尼士公司全權使用,代理期間對一切侵害商標之行為享有代表本公司之一切法律權益。授權有效期限2008年12月31日止。
王祥華對上述授權書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主張王祥華同時擁有在美國注冊的第2793683號“U.MA”文字及箭頭圖形組合注冊商標。王祥華主張廣州佳尼士公司于2007年7月取消了對北京佳尼士公司的商標使用許可授權,并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向北京佳尼士公司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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