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巴克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思考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7 09:40:00 瀏覽:3777

一、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原告指控被告將“星巴克”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原告認為,“星巴克”商標權利的取得時間早于被告企業名稱權利的取得時間,原告享有在先權利。被告則認為,從授權時間來看,被告企業名稱權利早于原告的商標權。
法院認為:星源公司對“星巴克”文字在先使用。從“星巴克”文字使用的時間看,星源公司在中國臺灣地區注冊“星巴克”商標的時間為1999年2月1日,而上海星巴克企業名稱得到預先核準的時間為1999年10月20日。
從企業名稱和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登記、注冊時間看,“星巴克”商標于1999年12月28日核準注冊,星源公司自核準注冊之日起取得商標專用權;上海星巴克企業名稱于1999年10月20日得到預先核準,該企業成立于2000年3月9日。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其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在上海星巴克登記其企業名稱之前,原告的“STARBUCKS”、“星巴克”商標均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上海星巴克也是一家從事咖啡服務經營的企業,應當知曉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STARBUCKS”、“星巴克”商標。2003年8月1日《解放日報》曾報道,上海星巴克總經理茆先生在接受該報采訪時承認,因覺得美國星巴克公司開了4,000多家店、“星巴克”牌子好,為此在上海對“星巴克”進行了搶注。然而庭審中,上海星巴克對企業名稱的注冊卻作了另外的解釋:該公司董事長莊莉芝觀看了影片《獅子王》后,非常喜愛影片中的主人公辛巴,并對辛巴坐在繁星密布的夜空下的景象印象深刻,就此萌生創意,遂將“辛巴”改為“星巴”,兼之考慮到做生意要克制對手,故加“克”字組合成“星巴克”文字。
法院認為,上海星巴克具有主觀惡意。被告上述的解釋自相矛盾,難以令人相信是出于創意上的巧合,應認定上海星巴克將“星巴克”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具有主觀惡意。無論是“星巴克”文字的使用還是相關權利的取得,星源公司均早于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明知其對“星巴克”不享有合法民事權益,卻將“星巴克”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并在其分支機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的企業名稱中使用,該行為屬于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的行為,違背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星源公司對'STARBUCKS”、“星巴克”馳名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被告系經營咖啡館、提供咖啡服務經營的企業,與原告存在同業競爭關系。上海星巴克登記的“星巴克”字號是其企業名稱中的核心部分,與星源公司享有并許可統一星巴克使用的“星巴克”商標在文字上完全相同,其登記行為具有明顯惡意,并已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或混淆,構成對星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原告指控被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原告各類標識包括“星巴克”文字、'STARBUCKS”英文文字,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被告則辯稱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行為系合理合法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首先,被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原告“星巴克” 文字,被告將該文字作為字號在上海星巴克企業名稱或簡稱中使用,或與商品通用名稱等結合使用。由于被告將“星巴克”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進行登記構成商標侵權,因此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各類含有“星巴克”字號的標識同樣不具有合法根據。
其次,將被告標識中的'Starbuck”英文文字與原告'STARBUCKS”商標的文字比較,雖然'Starbuck”字母組合缺少一個字母“s”,大小寫方式上也有區別。但兩者在其他字母的排列順序上完全一致,讀音也十分近似。由于'Starbuck”屬于標識5的核心部分,也基于原告'STARBUCKS”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應認定包含'Starbuck”英文文字的標識構成對'STARBUCKS”商標的近似。
第三,將被告標識“咖啡杯圖案”(見右圖:被告的燈箱照片)與'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美人魚商標”(見左圖:原告的燈箱照片)比較后發現,兩者相同的部分是:兩標識均有兩個圓環,大圓環套小圓環;兩標識均以綠色為基本色調;兩標識均有兩只五角星,并都對稱處于兩環之間的中間部位。兩者不同的部分是:商標標識中,內環中為美人魚圖案,被告標識的內環中則為咖啡杯圖案;商標標識中,兩環之間的上部排列有'STARBUCKS”文字,下部為空白,而被告標識在相同部位則體現為“上海星巴克”文字,下部為“咖啡館”文字。各要素組合后,整體結構亦相類似。經隔離觀察,同時也基于'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應認定被告標識3構成對'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的近似。
綜上,上海星巴克和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有與星源公司“星巴克”商標相同的各類標識,并使用與'STARBUCKS”商標、'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近似的標識,共同侵犯了星源公司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馳名商標專用權、'STARBUCKS”商標、“星巴克”商標專用權和'STARBUCKS”文字及圖形商標專用權,以及統一星巴克的商標使用權,屬于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同時,其行為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二、馳名商標認定
原告認為:'STARBUCKS”等六個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其商標專用權應受到中國商標法保護。'STARBUCKS”系列商標為一整體,不能以時間和地域因素進行割裂。被告辯稱:“星巴克”商標與'STARBUCKS”商標是各自獨立的商標,'STARBUCKS”商標與本案無關;'STARBUCKS”等六個商標均不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
法院認為,為解決原告“星巴克”商標與被告企業名稱 m.6zhiboba.com/topic/1.html m.6zhiboba.com/topic/3.html m.6zhiboba.com/topic/4.html m.6zhiboba.com/topic/5.html m.6zhiboba.com/topic/6.html m.6zhiboba.com/topic/7.html m.6zhiboba.com/topic/8.html m.6zhiboba.com/topic/9.html m.6zhiboba.com/topic/10.html m.6zhiboba.com/topic/12.html m.6zhiboba.com/topic/11.html m.6zhiboba.com/topic/2.html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
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尚標商標轉讓平臺"或”來源:m.6zhiboba.com”的作品,均為本站原創,侵權必究!轉載請注明“來源:尚標”并標明本網網址m.6zhiboba.com!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尚標)”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可撥打電話:400-7187-888。
分享到:
上一篇:廣州注冊分公司所需資料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