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馳名商標認定 法院很慎重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7 10:05:00 瀏覽:4166

日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域名糾紛請求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作出判決,被告張某被判立即注銷糾紛域名,同時駁回山西桂龍醫藥公司提出的認定“慢嚴舒檸”注冊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的請求。
原告山西桂龍醫藥公司訴稱,他們是“慢嚴舒檸”注冊商標的合法持有人,一直注重商標品牌戰略,加大廣告投放力度。從1991年公司成立至2006年,原告在全國數十家新聞媒體上對“慢嚴舒檸”注冊商標進行多種形式的持續廣泛的宣傳。2002年至2006年,累計投入廣告費用1.6億余元,實現銷售收入7.5億元,“慢嚴舒檸”牌清喉利咽顆粒已為國內關公眾所知悉和認同。
前一段時間,原告發現被告張某為商業目的,盜用原告“慢嚴舒檸”注冊商標,在互聯網絡上惡意注冊 “慢嚴舒檸.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并顯著使用該網頁從事藥品商業廣告,從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同原告存在關聯,同時也造成與原告產品、服務及原告桂龍藥業www.guilong.com.cn網站的混淆,并誤導網絡用戶訪問被告網站或被告其他在線站點,進而損害原告長期保持的“慢嚴舒檸”系列清喉利咽OTC準字號藥品的商譽和美譽度。
原告認為急需獲得馳名商標的跨類司法保護,以有效遏制不同種類商品對“慢嚴舒檸”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為此請求依法判決:認定“慢嚴舒檸”注冊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被告立即停止將原告“慢嚴舒檸”商標惡意注冊為域名的侵權行為;被告立即注銷“慢嚴舒檸.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互聯網絡域名;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被告張某辯稱:“慢嚴舒檸”注冊商標并非中國馳名商標,依法不得享受商標跨類保護,被告注冊“慢嚴舒檸.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互聯網絡域名不構成侵權。此外被告網站宣傳的產品與原告不同,不至于與原告產品相互混淆,且網站自開辦至今點擊僅有56次,說明事實上沒有造成混淆。因此被告注冊網站并非惡意,原告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與“慢嚴舒檸”文字沒有任何合理聯系的被告張某,出于網絡銷售藥品的商業目的,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原告注冊商標“慢嚴舒檸”及該商標的拼音manyanshuning注冊為域名歸自己使用,一方面可以憑借“慢嚴舒檸”的知名度提高網站的訪問率;另一方面還足以造成訪問者誤以為網站上提供的銷售服務來源于“慢嚴舒檸”商標的持有人――原告山西桂龍醫藥公司,“搭便車”的主觀惡意顯而易見,其行為已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侵害,應立即停止侵權,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鑒于網站開通時間不長,訪問人數不多,可能造成的損失有限,法院酌定被告賠償1000元。
由于原告馳名商標的認定請求,是單純的事實確認,本不宜作為訴訟請求,加之本案裁判也無認定之必要,故法院對原告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立即注銷“慢嚴舒檸.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賠償原告山西桂龍醫藥公司1000元;駁回原告山西桂龍醫藥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連線法官 搭便車構成商標侵權無需適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本案審判長劉新平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本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是被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為域名是否構成侵權;二是對原告要求認定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應如何處理。
劉新平說,案件的審理思維是先判斷本案被告注冊、使用“慢嚴舒檸.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注冊是否構成對原告“慢嚴舒檸”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這樣的判斷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為標準。
第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域名與原告商標相同或近似,并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被告注冊的中文域名“慢嚴舒檸.com”中具有識別性的二級域名“慢嚴舒檸”與原告注冊商標“慢嚴舒檸”完全一致,毋庸置疑,必然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被告注冊的英文域名www.manyanshuning.com中具有識別性的二級域名manyanshuning系原告注冊商標“慢嚴舒檸”的拼音,而拼音通常又是漢語文字的一種標識方法,加之“慢嚴舒檸”四字系無特定含義的文字組合,一般公眾很難準確記住這四個漢字,這就更加容易導致相關人士使用拼音的方法來上網查詢“慢嚴舒檸”資訊,因此被告注冊并使用原告注冊商標“慢嚴舒檸”的拼音manyanshuning為域名,同樣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
第三,被告對該域名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本案被告張某作為一個自然人,與“慢嚴舒檸”及manyanshuning均沒有任何合理關聯,也沒有任何對“慢嚴舒檸”及其拼音manyanshuning使用的在先權益,也沒有說明注冊使用該域名的任何正當理由。
第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二)的規定,被告在沒有任何在先權利和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注冊并使用“慢嚴舒檸.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在網絡中宣傳和銷售藥品,顯然具有憑借“慢嚴舒檸”的知名度,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的故意,因此被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的主觀惡意是顯而易見的。
劉新平說,由于本案域名糾紛用一般商標權就可以得到解決,不需要適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對其作出是否馳名商標的判斷就沒有任何實質意義。所以,原告要求認定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也就沒必要。
焦點分析 打官司不是創“馳”捷徑
目前,認定馳名商標的途徑為行政和司法兩種途徑。行政認定往往需先經縣區工商部門報批,再報各省商標局審查,最后報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等固定程序,過程繁復,周期較長,至少需要2至3年時間,有時甚至更長,成本較大。而司法認定受到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時間較短,短則1至2個月,長則9個月,大大縮短了認定周期、減少了認定費用。
由于馳名商標的認定可以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廣告效應及經濟利益,這種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具有程序簡便、時間短、成本低等優勢,在客觀上導致了一些企業熱衷走司法認定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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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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