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鴨王”的八年商標權之爭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8 07:52:00 瀏覽:3171

1月28日,上海鴨王董事長范臻宣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做出再終字第53號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2007)第2831號的商標注冊裁定。至此,歷時八年多的鴨王商標之爭塵埃落定,上海&ldquo ;鴨王”依法取得鴨王商標權。
為&ldquo ;鴨王”商標,兩企業爭了八年
鴨王商標是由鴨王兩個漢字組成的文字商標。因為&ldquo ;鴨”是食品原料,&ldquo ;王”是修飾前面的&ldquo ;鴨”字。鴨王兩字使用在以烤鴨為主的餐飲服務項目上,被商標局認為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商標&ldquo ;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注冊條件。北京鴨王就曾于2000年12月向商標局提出過鴨王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以其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及特點,不具有顯著性而被駁回。上海鴨王于2002年申請鴨王商標注冊,也被商標局以同樣的理由駁回。
根據資料顯示,南北鴨王商標之爭就此展開。2003年,上海鴨王申請復審。2005年,北京鴨王對此提出異議。2007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核準注冊上海的鴨王商標。隨后,北京鴨王以侵犯其在先商號權為由向法院起訴,北京市一中院判北京鴨王勝訴。2008年,北京市高院判決鴨王商標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決定是否予以核準注冊……
據了解,鴨王商標從申請開始,經歷了包括駁回、初審、異議、復審、商標局駁回、商評委評審、北京鴨王起訴、法院的一審、二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抗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在內的商標法規定的所有程序,歷時八年之久。
法院認同對品牌&ldquo ;悉心培育”
在此過程中,面對鴨王商標能否注冊還處于不確定狀態的現實,上海鴨王始終不言放棄,一如既往地投入,兢兢業業悉心培育鴨王品牌,從最初的兩家門店發展到現在的16家,僅廣告費用的投入到2010年已達1100多萬元。2005年底上海鴨王品牌的無形價值就被評估為3.1億元,也使&ldquo ;鴨王”這一原本獨創性不強的且屬敘述性質的詞匯獲得了符合商標法規定的&ldquo ;顯著性”要求。商評委在核準裁定中認為,鴨王商標經上海鴨王的&ldquo ;多年使用與宣傳,其顯著性亦得以加強”,肯定了上海鴨王進行全面品牌建設的思路和作為。
&ldquo ;上海鴨王持之以恒的努力換來了市場的回報和法律的認可。”范臻表示,從這一經歷中,深深體會到市場是公平的,法律是公正的,國家一定會通過法律對誠實經營的企業給予支持與鼓勵。
范臻說,獲得鴨王商標的不平凡歷程,使上海鴨王更加堅定了創造自主品牌的決定。商標、商號都是一種商業標識,其真正的價值,并不在于這一標識本身,而在于這一標識的企業、產品、服務的市場價值,需要經營者在質量、服務、信譽、社會形象等方面的全方位的創造,需要對品牌知名度、美譽度及顧客忠誠度的精心培育,需要耐心、投入與堅持。
商標權注冊不損害&ldquo ;商號權”
&ldquo ;上海鴨王商標的注冊,沒有搶注北京鴨王的非注冊商標,也沒有侵犯北京鴨王在先使用的商號權。”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呂淑芬對本案進行司法解析時說。
我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ldquo ;申請注冊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在先使用的非注冊商標,要想阻卻在后使用的商標注冊,必須是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判斷這一商標是否有&ldquo ;一定影響”,后申請注冊的人是否為搶注,應當就個案情況綜合考慮在先使用的非注冊商標標識的獨創性、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情況、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和地理范圍、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時間、方式、程度、地理范圍及搶注人是否使用了不正當的手段、是否會使相關消費者混淆等諸多因素。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范,其目的是要彌補我國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實行注冊原則的不足,以制止企業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北京鴨王的企業名稱的確早于上海鴨王的商標注冊申請,但上海鴨王主觀上沒有搶注的惡意,客觀上也沒有任何不正當的搶注行為。因此,上海鴨王的商標注冊申請不構成對北京鴨王非注冊商標的惡意搶注。
法律要求后申請注冊的商標不能侵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號權,目的是為了制止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經營者獲取其不該獲得的利益,以維護市場的正當、有序的競爭秩序。因此,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侵犯他人在先商號的權利,必須以構成混淆,并對其造成損害為條件。本案中,法院從北京鴨王使用鴨王商號的登記時間、從事經營活動的時間跨度、地域范圍、經營業績、廣告宣傳情況、在相關公眾中的影響等多方面綜合考量后,結合上海鴨王的經營情況、廣告宣傳的范圍、經營業績的比較及餐飲服務行業的特點等,認定上海鴨王的商標注冊不構成對北京鴨王商號權的侵害。
文章標簽: 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