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別踏入商標使用誤區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8 10:51:00 瀏覽:3161

近年來,浙江企業創名牌熱情有增無減,成績有目共睹。以金華永康為例,這個縣級市現已擁有各類注冊商標1224件,其中僅今年上半年就有160件商標獲得注冊,比去年同期增長30%;有20多家企業在53個國家注冊了自己的商標,借商標這一“商戰利器”打開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這無疑是令人振奮的。但由于商標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復雜性,一些企業在商標使用方面還存在一些誤區,影響了企業創立名牌的進程。
誤區之一:想當然地使用注冊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尤以兩種情況最為突出。第一種是一類注冊,多類使用。如某廠在第8類家用刀具上注冊商標后,就想當然地在自己生產的打氣筒產品及廣告上標上“R”注 冊商標標記。第二種是以為自己的商標已上報商標局申請注冊,有交納費用的發票為憑,便認為獲得注冊不成問題,就早點打上注冊商標標記,結果違法受罰。目 前,我國商標注冊需要經過諸多法定程序和環節,商標注冊日期以商標注冊證上載明的日期為準,而不以受理申請或初步審定公告的日期為準。
誤區之二:企業注冊商標后,自己用不著就任其長期閑置。這是企業無形資產的浪費。根據我國商標法律規定,注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有被商標局撤銷、喪失商標專用權的可能。其實,企業對這類注冊商標不必束之高閣,不妨通過轉讓、許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合法獲益。最近,中國氣筒行業知名品牌——上海“蜜蜂”商標落戶浙江永康,轉讓價格是158萬元,雙方各得其所,皆大歡喜。
誤 區之三:注冊商標隨意許可使用,誤導消費者。如浙江甲廠經許可使用上海乙廠的注冊商標,雙方僅憑口頭約定,不簽訂書面的許可使用合同,也不報工商機關備 案;同時,在生產的產品上僅標注上海廠名及注冊商標,不標浙江廠名、產地,誤導消費者。根據相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甲乙雙方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
3個月內報送商標局備案、公告。浙江甲廠在使用上海乙廠注冊商標的產品上,必須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誤區之四:認為商標注冊后,永遠有效,忽略續展注冊。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10年后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據此,在1993年以前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10年 有效期都將屆滿,如不及時進行續展注冊,將面臨被商標局撤銷的危險。同時注冊商標經過多年使用,在市場上往往已有一定的聲譽,有的已成為企業的主導品牌, 放棄非常可惜,而重新申請注冊一個商標又不容易。因此,當前擁有注冊商標的企業檢查一下自己的商標注冊證,及時進行續展注冊十分必要。
誤區之五: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但不按規定重新提出注冊申請;注冊人名稱、地址等注冊事項發生變化,不辦理商標變更手續;自行轉讓注冊商標。
產 生上述種種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主觀態度方面,除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外,大多是商標注冊人、使用人對法律缺乏了解、過失所致。在企業創牌過程中,工商機 關應發揮自身職能優勢,加強規范引導,企業自身更應增強商標法律意識,摒棄陳舊觀念,充分認識到商標注冊只是創牌的開始,只是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使用 注冊商標并發揮其積極作用,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優質名牌產品和服務,為企業和社會帶來滾滾財源,才是注冊商標的目的和歸宿。在全國上下都大力創名牌的今 天,企業要早注冊,更要會合法巧妙地使用商標。
文章標簽: 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