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8 11:49:00 瀏覽:3691

為了便于執行這一規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上一條款所指的侵權行為:一是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 權商品的。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2)項的擴大,即將主觀意識由明知擴大到應知,將商品由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擴大到任何侵權商品。其 中“應知”的范圍要求審判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事實做出認定。
二是在同一種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這一項規定的關鍵是“足以造成誤認”,但并不要求事實上造成誤認,只要存在這種可能即可構成商標侵權。
三是有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這一項實際上是追究共同違法者的責任,因為既為“故意”,也就是明知對方違法,當然屬共同違法了,所以亦屬法律禁止之列。
了解了哪些屬于侵權行為,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就應避開這些行為,以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另一方面,當他人行為構成對自己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時,注冊人也應依據上述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請求處理。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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