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認定已超過三年的馳名商標如何對待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9 02:50:00 瀏覽:3431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全部重新認定。理由是:(1)馳名商標是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資產,如不重新認定,等于丟失了一個馳名商標,失去了一項無形資產;(2)馳名商標是企業的榮譽,也是企業所在地政府的榮譽,如不重新認定對上、對下不好交代,臉上無光;(3)如不主動重新認定,可能會造成企業去參加社會上以贏利為目的的亂評比。
第二種意見是部分認定。理由是:
1996年8月14日
第三種意見認為不應主動重新認定。理由是《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其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
定馳名商標的申請。”也就是說,沒有法律訴求的不予認定,有法律訴求但已沒有知名度的也不予認定。
第二種意見雖然認為對確屬馳名的予以重新認定,但與第一種意見一樣沒有走出馳名商標是榮譽的誤區。“馳名商標是榮譽”是對馳名商標認識上的誤區之一。認為原認定的馳名商標未重新認定等于丟失了一個馳名商標,失去一項無形資產,是誤區之二。把馳名商標認定與社會上的亂評比混同起來,這是誤區之三。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
1、 筆者堅持認為,馳名商標不是榮譽,馳名商標認定的前提是為保護馳名商標的權益而需得到法律支持。馳名商標認定的程序是商標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商標所有 人的商標專用權遭受不法侵害,提出法律訴求的前提下進行審查、確認。通過馳名商標確認這一手段,對馳名商標所有人予以法律支持,以達到排除商標注冊及商品 銷售過程中的障礙??梢姡Wo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益是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提出法律訴求是馳名商標認定的前提。馳名商標認定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
馳 名商標不是榮譽,將馳名商標作為促銷手段進行宣傳的,對同行業馳名商標所有人構成不正當競爭,誤導其他馳名商標所有人及非馳名商標所有人在沒有法律訴求的 情況下提出認定請求。特別是,經審查已達不到馳名商標標準的,未予以重新認定的商標,如通過新聞媒介宣傳其商標是馳名商標的,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和欺騙。對 上述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2、 筆者堅持認為,馳名商標是客觀實在的,不經認定也是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在國內外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及同行所熟知的商標,其歷史較長,使用該 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產品或服務的產量、分布、覆蓋區域、銷售額或收入、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在同行業中排名在前,廣告投入與銷售額或服務呈正比增 加,在有關國家注冊其商標并銷售其產品,其商標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和消費者的消費檢驗,其聲譽及熟知的程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認定與否,馳名商標就是馳名 商標??梢?,那種認為不重新認定,馳名商標就不是馳名商標的觀點是錯誤的。但對沒有經受住時間和市場考驗的商標來說,雖然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目前已 達不到馳名商標條件的,當然不會得到重新認定。
3、 筆者堅持認為,馳名商標認定不能與其他評比相混淆。前面已談到,馳名商標認定的目的是保護馳名商標的權益。而不同行業、協會組織的各類評比,僅限于商品質 量、銷售數量、售后服務等單一指標的統計、評定上,僅在某一行業、協會范圍內承認;目前各省進行的“著名商標”評定,僅證明某一商標在某一省份行政區域內 的知名程度,不是行。政法律行為,其目的是促進經濟發展;社會上林林總總的亂評比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其丑惡行為已為社會各界所鄙棄,是行政管理機關所打擊 的對象。那種認為如不主動認定馳名商標,企業會去尋找社會上的亂評比的認識也是不正確的。
基于上述理由,筆者認為,對
馳 名商標不是聲譽,但他象一頂桂冠。這頂桂冠不是靠別人戴上去的,也不是商標所有人自封的。馳名商標是靠商標所有人自己長期努力奮斗取得的,是經過時間考驗 的,是經過市場檢驗的,是由消費者及同行業認可的。盼商標所有人在強化內功、開拓市場上多下工夫,扎扎實實創名牌,創出真正的馳名商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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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