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行政訴訟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9 08:16:00 瀏覽:3413

(1)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 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用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 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7項行為處 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3)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行的行政機關。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 對商標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確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不同源于原告提起訴訟。只有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才享有訴訟中 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范圍是特定的,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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