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代理人資格考核辦法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9 09:33:00 瀏覽: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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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0-3-1
執行日期:2000-3-1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商標代理人資格考核工作,加強商標代理人隊伍的素質建設,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稱“商標局”)負責對商標代理人資格申請人的考核審查和資格授予工作。
第三條 考核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應根據經濟發展對商標代理人的需求狀況和商標代理人隊伍發展的狀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確保商標代理人素質和水平。
第四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身體健康,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65歲以下,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過有關商標法律的文章,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后擬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商標局考核批準,可以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
(一)具有法學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商標注冊或者商標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商標法律教學研究工作或者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十年以上;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商標注冊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從事商標行政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或者擔任商標行政管理部門處級以上領導職務五年以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其他不適宜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
第六條 申請考核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書件材料:
(一)商標代理人資格考核申請書;
(二)申請人學歷或學位證明和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簽署意見的工作簡歷和居民身份證;
(四)申請人所在的單位或者擬調入的商標代理機構出具的意見書;
(五)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過有關商標法律的文章的復印件;
(六)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對申請考核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的書件材料進行審查,分別作出批準授予資格或者不予批準授予資格的決定。對批準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的,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八條 經考核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標局撤銷其商標代理人資格,并收回《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一)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商標代理人資格的;
(二)取得資格后二年內不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章標簽: 商標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