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09 09:41:00 瀏覽:3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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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企業名稱之間沖突糾紛的解決
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或者將他人知名的企業名稱字號登記注冊企業名稱,是俗稱的“傍名牌”的主要形式。《規定》第二條關于“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主要針對擅自登記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包括字號)行為,解決了企業名稱之間的權利沖突糾紛的受理問題。
對該條的規定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一)企業名稱包括“字號”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內的企業名稱必須經企業名稱登記主管部門核準注冊。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號最具識別意義,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字號與使用企業名稱產生同樣的結果,且經濟生活中涉及企業名稱的仿冒行為或者權利沖突,通常都是因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而引起。因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規定“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規定》第二條所稱的企業名稱包括這種字號,只是為避免重復,未再將“字號”單列于企業名稱之外。
(二)企業名稱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與知名度直接相關
由于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只要求登記的企業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不涉及轄區外的企業名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在轄區不同的工商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出現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在所難免。但是當某一企業名稱字號的知名度超出登記注冊機關的轄區時,對其名稱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就應超出登記注冊的轄區范圍,在其知名度的區域內給予保護,以制止擅自登記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業名稱字號,造成市場混淆和利用他人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換言之,知名度超出登記機關轄區的,在其知名地域內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三)本條的程序規定中蘊含了實體規定
本條雖然是關于兩個企業名稱之間的沖突案件的受理的規定,但條文中引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對于企業名稱受到他人侵害而尋求司法保護的當事人提供提起訴訟的實體法指引,二是指明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的審理,在實體法上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從而為兩個企業名稱之間沖突糾紛提供了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此類糾紛應統一作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受理
對于企業名稱權糾紛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受理,還是按照不正當競爭糾紛受理,以前曾有過不同認識。雖然《民法通則》對于企業名稱的保護作出了基本規定,但這是基于法人人身權的保護,而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企業名稱更是市場主體的營業標識,可以起到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具有商號權意義。《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從營業標識(商號)保護的角度,制止造成市場混淆的行為。在國際上,商號權是一種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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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