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知名商標認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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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文 號:北政發[2004]56號
發布日期:2004-10-26
執行日期:2004-10-2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北海知名商標的認定條件
第三章 北海知名商標的認定程序
第四章 北海知名商標的保護
第五章 北海知名商標的管理
第六章 附則
市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北海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海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海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保護北海市商標注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海知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注冊商標。
知名商標以被認定的注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條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北海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市轄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
市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和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北海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北海知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實行個案認定。
第二章 北海知名商標的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北海知名商標,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注冊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時間在兩年以上;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穩定,有良好的售后服務,
消費者投訴率低;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較廣,近兩年的銷售量、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居本市同行業的前列;
(五)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六)出口商品的商標應當在主要出口國家(地區)注冊,并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量較大或者銷售區域廣泛;
(七)該商標注冊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八)未發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其他違反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章 北海知名商標的認定程序
第六條 商標注冊人認為其注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和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并填寫北海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第七條 住所在市轄縣的商標注冊人申請認定北海知名商標,可以向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認定條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復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異議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八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的認定申請或者直接受理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提交北海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北海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經濟、商務、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教學科研、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設立。北海知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標準、程序和規則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條 北海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審核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評議審查,并根據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具體標準,對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是否具備北海知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經北海知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北海知名商標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北海知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有效期滿前90日內,北海知名商標注冊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延續。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予核準;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逾期不申請延續的,取消北海知名商標資格。
第四章 北海知名商標的保護
第十三條 北海知名商標注冊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以及其他形式的廣告上標明'北海知名商標'的字樣或者標志。
第十四條 認定為北海知名商標的商品,按'北海知名商品'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第十五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北海知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誤導公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依法制止和處理。
第十六條 北海知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北海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或者商號使用,并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的;
(二)商標的文字為全國或者全廣西壯族自治區聞名的江河、湖泊、海域、山脈和名勝古跡等名稱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 北海知名商標實施自我保護,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咨詢、指導和協調等服務。北海知名商標被侵權,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速從嚴查處。不屬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出面協調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第五章 北海知名商標的管理
第十八條 北海知名商標注冊人依法轉讓其注冊商標,導致商標所有人住所不在北海市內的,資格自行喪失。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北海知名商標的管理,定期檢查知名商標注冊人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北海知名商標注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資格:
(一)通過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知名商標資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標標志的商品已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
(三)超越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使用知名商標字樣、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嚴重影響知名商標聲譽的其他行為。
被撤銷北海知名商標資格的,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