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安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12 02:56:00 瀏覽: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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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淮安市人民政府
文 號:淮政發[2001]34號
發布日期:2001-3-6
執行日期:2001-3-6
第一條 為了規范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淮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引導企業實施名牌戰略,提高本市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淮安市知名商標是指本市范圍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淮安市知名商標以被認定的注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條 淮安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四條 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淮安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變相認定淮安市知名商標。
第五條 淮安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堅持自愿、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認定淮安市知名商標實行商標注冊人自愿申請。申請認定淮安市知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在本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所擁有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覆蓋面和市場占有率在市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三)企業綜合效益好,使用該商標商品近兩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利稅、出口量、創匯額等),在市內同行業中領先;
(四)注重對商標的廣告宣傳,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五)出口商品的商標應當在主要出口國家(地區)注冊,并有較高的銷售額或廣泛的銷售地區;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可靠,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務,消費者投訴率低;
(七)未發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具有較強的商標自我保護意識和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
(八)近3年內未發生過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損害消費者或用戶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注冊人認為其商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可以通過其所在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淮安市區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
第八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填寫《淮安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并標明出處。
第九條 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上報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和證明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和證明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后,應采取多種形式向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進行調查核實或征詢意見,并在2個月內作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的決定。
第十二條 對被認定為淮安市知名商標的,由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淮安市知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淮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淮安市知名商標”字樣,同時應當標明認定有效期限。
第十四條 淮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為了擴大生產規模,增強其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冠“淮安市”字樣或將自己的知名商標作為企業的字號使用。
第十五條 準安市知名商標一經認定,其商標專用權在本市范圍內即受到下列保護:
(一)自知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的企業字號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二)其他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認定為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以免造成混淆,引起消費者誤認;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丑化、貶低知名商標;
(四)知名商標被侵權假冒的,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將及時嚴肅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淮安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由該知名商標所有人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 對被認定為淮安市知名商標的,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認定江蘇省著名商標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認定馳名商標。
第十八條 淮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淮安市知名商標只能使用在被認定為淮安市知名商標時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二)加強企業內部商標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維護知名商標的聲譽;
(三)淮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時,應當依法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查、備案手續,并同時報送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四)淮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及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在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五)淮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時,受讓人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淮安市知名商標;
(六)以淮安市知名商標作價投資時,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商標評估,并報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該淮安市知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淮安市知名商標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損害消費者或用戶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三)、(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不正確使用注冊商標,且書面告知后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嚴重影響淮安市知名商標聲譽的。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江蘇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銷該知名商標的建議。
第二十條 對侵犯淮安市知名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并可以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市知名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罰款收據,按照罰繳分離的程序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認定和保護淮安市知名商標工作中,濫用職權、徹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6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