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注冊商標的續展?商標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12 03:17:00 瀏覽: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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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商標注冊人為了延長注冊商標的法律時效,在有效期滿前向商標注冊機關辦理注冊手續,經商標注冊機關核準注冊、公告,繼續維持該注冊商標法律效力的程序。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三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寬展期內提出申請的,須交續展遲延費。
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同時,商標法實施細則還規定,對商標局駁回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和申請人陳述復審理由作全面的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作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