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侵犯U盾專利被判賠5千萬 銷量乘利潤確認賠償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14 04:19:00 瀏覽:3370
(原標題:侵犯U盾專利 一企業被判賠5000萬)新京報訊 U盾專利權案開出了5000萬賠償。昨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恒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寶公司)侵犯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簡稱握奇公司)發明專利,判決恒寶公司賠償對方經濟損失4900萬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師費100萬元。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金額判決,并首次在判決中對計時收取律師費進行了認可。
U盾專利權人天價索賠
原告握奇公司和被告恒寶公司都是生產應用于金融領域智能密碼鑰匙產品,即USBKey(俗稱U盾)的企業。原告握奇公司對ZL200510105502.1“一種物理認證方法及一種電子裝置”發明專利享有專利權。
握奇公司認為,由恒寶公司制造,并向全國幾十家銀行銷售的多款U盾產品、以及恒寶公司使用該侵權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時使用的物理認證方法,均在握奇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對握奇公司專利權的侵犯。為此,握奇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恒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490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0萬元。
恒寶公司辯稱,其制造銷售的U盾產品、以及在網上銀行轉賬交易過程中使用的物理認證方法,在技術方案上沒有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而不構成侵權;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賠償請求也沒有依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侵犯專利權
經審理,法院合議庭認定,被告恒寶公司制造、銷售的涉案U盾產品以及被告使用該侵權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時使用的物理認證方法,均在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合議庭認為,在審理涉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和律師費賠償數額認定的基本規則問題時,需提交審判委員討論。知產法院審判委員會后經研究,確定了案件賠償金認定和計算方法以及律師費計算方法。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恒寶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權行為,賠償原告握奇公司經濟損失4900萬元,賠償訴訟合理支出100萬元。
判決依據
用銷量乘專利利潤確認賠償
對于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4900萬元經濟賠償請求,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向中國銀行等單位調查取證的方式,查明了被告恒寶公司向全國12家銀行銷售侵權產品的實際數量,并在對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專利產品合理利潤予以認定的前提下,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以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的計算,得出原告的實際損失為4814.2萬元。
4900萬全額索賠獲支持
法院還確認恒寶公司向上述12家銀行以外的3家銀行銷售了侵權產品,但無法通過調查取證等手段查清實際銷售數量。而恒寶公司持有實際銷售數量的證據卻拒絕提供。握奇公司根據行業慣例,推斷恒寶公司向這3家銀行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盈利應在200萬元以上,并就此請求賠償其中的85.8萬元。
法院認定恒寶公司持有但拒絕提供的該部分證據系不利于該公司,據此,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關于舉證妨礙的規定,合議庭推定握奇提出的上述主張成立,故支持其85.8萬元的賠償請求。將兩部分賠償數額相加,法院對原告提出的4900萬元經濟賠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判決金額。
判決首次確認律師計時收費
對于握奇公司提出的100萬元律師費的賠償請求,法院認為,握奇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律師事務所計時收費方式,是目前律師行業正常采用的收費方式之一,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訴訟合理開支中律師費的計算依據。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首次在判決書中以計時收費的方式計算律師費。
對于握奇根據該計時收費方式計算出的100萬元律師費數額是否合理,法院從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的實際付出等因素進行考量后,認定握奇公司提出的100萬元律師費賠償請求合理,予以全額支持。在審查律師費賠償請求是否合理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首次確認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的實際付出”的審查原則。
文章標簽: 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