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人糾紛商人解——全國工商聯推進商會調解的探索實踐調解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0 02:10:00 瀏覽:3908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微信號:SIFAADR)供稿

商會調解,是指發生糾紛后,雙方當事人自愿將爭議提交商會,商會以中立第三人身份主持協調,幫助當事人化解糾紛、達成協議。長期以來,工商聯高度重視推進商會調解工作,把商會調解作為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增強企業守法誠信意識、提高法律服務能力的有效抓手,與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司法部等通過聯合調研、試點推進、課題研究等方式開展合作,商會調解規模、組織隊伍、社會影響不斷擴大,推動了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一、工商聯商會調解的基本特征
工商聯是黨領導下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截至2015年底,各級工商聯共有會員438.6萬個,其中企業會員231.5萬個,占會員總數的52.8%,縣級以上工商聯組織共有3404個,工商聯所屬行業商會、鄉鎮商會、街道商會、異地商會以及市場、園區、樓宇、村商會等不同形態商會4.2萬個,在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等方面作用突出。
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特別是政府職能轉變、社會組織改革及新常態下民營經濟的發展,對商會組織提出了緊迫要求,工商聯商會調解面臨良好發展機遇。相較于其他調解方式,商會調解范圍既有民商事糾紛,也有勞動爭議等;既有法律權益,也有非法律權益;調解依據既有現行法律法規,也有商業習慣、鄉情鄉理等。

工商聯商會調解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商事調解。從事投資、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房地產、工程承包、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商事活動難免會發生糾紛。從國際上看,調解商事糾紛是商會的重要職能。工商聯商會作為經濟類社會組織,商事調解發展空間廣闊。
二是基層調解。經濟發展的基礎在縣域,縣域經濟的活力在于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商會調解面向“經濟社區”的基層——企業,其利用商會聯系企業、貼近企業的優勢,發揮內在調處職能,通過柔性解決糾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三是行業調解。行業商會是商會主要類型,既參與行業標準、行業規劃等,也引導會員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促進行業自律、健康發展,并利用行業商會的專業性、權威性,促使當事人參與調解、化解糾紛。
四是民間調解。工商聯自身是民間商會,其所屬商會亦自發成立,按照章程活動,與政府沒有必然關聯;調解從場地、規則、人員等均來自民間,運行靈活、簡單便利,強調商會自治,不依附于政府和司法機關。
二、工商聯商會調解的實踐成效
近年來,各級工商聯和商會主動作為,商會調解工作快速發展。目前,廣東、安徽、浙江、江蘇、云南、遼寧等6地與省高院聯合印發了商會調解指導意見,各級工商聯和商會共設調解組織457家,覆蓋了90%以上省份,并與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合作,對接訴訟調解、人民調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調解,逐步形成了4類模式。
自主調解。如廣東省工商聯“調解仲裁中心”、安徽省工商聯“商會調解中心”、重慶市工商聯“民營企業商事糾紛調解中心”、吉林省長春市工商聯“民商事調解中心”等,均由工商聯或商會發起,配備人員、制定規則,通過商會自主調解化解糾紛。
委托調解。如對于涉企糾紛,福建省泉州中院和晉江法院經當事人同意,委托晉江市陳埭商會商事調委會先行調解,實現了訴訟調解與非訴調解相銜接。
協助調解。如北京海淀法院上地法庭聘請知名企業家主持商事案件調解,法庭對調解協議審查確認,為訴訟的一部分。
聯動調解。工商聯與法院、仲裁、綜治等聯動,綜合各自優勢,最大程度化解糾紛。如重慶沙坪壩區工商聯與區法院聯合成立便民訴訟聯絡站,湖南湘潭仲裁委在市工商聯成立調解中心等。
通過商會調解,工商聯和商會與政府部門、司法機關聯系更加緊密,在企業中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響力大大增強。
一是回應了企業快速解決糾紛、專心經營的期盼,提升企業依法治理水平。如常州市工商聯著眼做好企業“保健醫生”,協調解決餐飲業排污多頭收費、房企“外墻保溫強制性設計標準”等行業共性問題。
二是完善了商會服務、協同治理職能,推動了商會組織建設。如內蒙古經濟調解中心作為民辦非企業調解組織,獲得政府財政支持,積極化解民企糾紛,成立4年來共受理案件35000多件,多為自動履行,社會影響較大。
三是成為非公經濟領域矛盾化解的“緩沖帶”,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如北京市工商聯交通運輸業商會成立安邦物流調解中心,通過化解業內糾紛,成為政策法規“傳播器”、行業矛盾隱患“探測器”、平安建設“助推器”,2015年底,該中心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成為行業內我國首家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調解組織。
四是集聚法律人才,壯大了工商聯和商會的法律服務力量。如安徽省工商聯法律處編制4人,加上21名調解中心人員,使法律服務力量倍增。
三、工商聯商會調解的發展展望
當前,工商聯商會調解已初具基礎,迎來大有可為的發展機遇期。一是中央有支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大力支持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建設。《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強調推動有條件的商會成立商事調解組織,鼓勵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調解組織。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更是為工商聯商會調解提供了參與多元糾紛化解的發展平臺。二是企業有需求。新常態下,企業面臨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挑戰,特別是經濟下行,一些企業出現經營困難,糾紛數量攀升,迫切需要省錢、省時、省力、省心的糾紛解決方式。三是工商聯有優勢。非公企業數量龐大,商會組織覆蓋廣泛,各級黨委政府支持,這些資源優勢使得工商聯商會調解前景廣闊。
由于商會調解仍處于起步階段,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認識不夠到位、發展不夠均衡、運行不夠順暢、作用不夠明顯等問題,需要堅持改革創新,加強內外合作,狠抓規范建設,推動商會調解邁向新臺階。
下一步,一是繼續加強與最高人民法院商會調解與訴訟調解銜接機制合作,圍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落實,聯合印發指導意見,推動商會調解組織納入特邀調解名冊,推動多元化解糾紛實踐。二是與司法部合作推動人民調解進商會,聯合制定商會人民調解指導意見,使人民調解覆蓋更多民營企業。三是堅持邊發展邊規范,不斷健全組織網絡、完善程序規則、加強宣傳引導,將商會調解融入工商聯整體布局、融入中國特色商會建設、融入工商聯法律服務,按照“有調解機構、有對接平臺、有調解人員、有制度規則、有工作成效”的“五有”標準,推動商會調解規范化建設。
來源:2016年第15期《中國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