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集團型企業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問題的通知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5:55:00 瀏覽:3960
發文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文號:質檢質函[2004]3號
發布日期:2004-1-8
執行日期:2004-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最近,總局陸續收到部分地區關于集團型企業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問題的請示。經認真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為了鼓勵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做強做大,國家質檢總局在《關于做好2003年中國名牌產品申報工作的通知(質檢質函[2003]10號)》中已經明確,以總公司名義按同一商標申報中國名牌產品,申報產品數據可以包含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產產品的有關數據。因此,已經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集團型企業,在有效期內,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產的使用同一商標的產品,可以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但必須注明生產企業的廠址、廠名、聯系電話。
2.集團型企業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產的產品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要將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產的廠名、廠址、產品規格、聯系人、郵編、電話、傳真等,報國家質檢總局、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3.集團型企業必須保證所有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的產品執行統一的質量標準,達到同樣的質量水平,維護中國名牌產品的信譽。國家質檢總局將加強對中國名牌產品的監督。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文章標簽: 質量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