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杭州張小泉剪刀廠與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上海張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函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5:58:00 瀏覽:4599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2003]民三他字第1號
發布日期:2003-11-4
執行日期:2003-11-4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杭州張小泉剪刀廠與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上海張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對請示中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答復如下:
一、同意你院關于應當依法受理本案的意見。
二、同意你院關于在先取得企業名稱權的權利人有權正當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不構成侵犯在后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意見。企業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各自有其權利范圍,均受法律保護。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以后,權利人享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用企業名稱進行民事活動、在相同行政區劃范圍內阻止他人登記同一名稱、禁止他人假冒企業名稱等民事權利??紤]到本案糾紛發生的歷史情況和行政法規、規章允許企業使用簡化名稱以及字號的情況,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過去在產品上使用“張小泉”或者“上海張小泉”字樣的行為不宜認定侵犯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的合法權益。今后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應當在商品、服務上規范使用其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
三、使用與他人在先注冊并馳名的商標文字相同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名稱中部分文字,該企業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又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有緊密聯系,客觀上可能產生淡化他人馳名商標,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這類行為予以制止。從你院請示報告中所陳述的查明事實看,本案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成立在先且其字號的知名度較高,上海張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系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與他人合資設立,且“張小泉”文字無論作為字號還是商標,其品牌知名度和聲譽的產生都是有長期的歷史原因。因此,請你院根據本案存在的上述事實以及本案被告是否存在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全案情況,對上海張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張小泉”文字是否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及賠償等問題,依法自行裁決。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