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版權局關于適用有關“非法經營額難計算”規定的意見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8:51:00 瀏覽:3599
發文單位:國家版權局
文號:國權辦[2003]28號
發布日期:2003-7-18
執行日期:2003-7-18
四川省版權局:
你局《關于如何適用“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規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指侵權人不提供或未如實、有效提供可據以查證其非法經營額的信息(包括單據、記錄、供貨人等),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又無法查明其非法經營額的情況。
二、根據你局所述情況,我們認為可以適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有關“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規定。
三、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所稱“10萬元以下”,包含10萬元在內。
附件:四川省版權局《關于如何適用“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規定的請示》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四川省版權局《關于如何適用“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規定的請示》
川版權[2003]7號
國家版權局:
在長期的版權執法過程中,我們發現盜版銷售者通常采取不開據進貨、售貨單據,不留進貨、售貨記錄,庫房存貨與銷售現場分離,在銷售現場僅擺放幾份盜版制品樣品等手段,隱瞞盜版真實情況,給行政執法設置障礙,試圖規避法律、逃避打擊。為了給侵權盜版者以有效打擊,充分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下列具體案件如何適用“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法律規定的問題請示如下:
最近,我局在打擊盜版活動中,在一書店查獲了5本盜版圖書。在對其進行深入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該盜版圖書銷售者所提供的供貨人無法查證,又拒不提供該盜版圖書的進貨手續和銷售記錄,對其實際經營的該盜版圖書的量無法確認。但其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問題是,在這種情況下,能否適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關于“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的規定,給予該盜版圖書銷售者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此請示,盼復。
四川省版權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文章標簽: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