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暫行辦法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9:12:00 瀏覽:3632
發文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發布日期:2002-11-1
執行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1900-1-1
為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北京地區發明專利擁有量,促進技術創新和首都經濟發展,根據《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金是指納入市財政預算,用于資助發明專利申請的專項費用。
第二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金的審核和發放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的資助對象為:北京地區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金的資助范圍為2002年1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申請發明專利發生的申請費、代理費;發明專利實審費待進入實質審查后發放。
第五條 申請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金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技術先進,具有較高的創新性;
2、屬于國家及北京地區重點發展的技術領域和行業;
3、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
第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金發放標準:
1、發明專利申請費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實際收取的費用為準;
2、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發明專利申請,專利代理費每件資助1000元。
第七條 凡申請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金的單位和個人,均需填寫北京市專利申請資助金申請表,并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
1、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2、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專利申請費用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3、專利代理機構收取專利代理費用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4、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
5、職務發明專利申請人的單位介紹信,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6、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以上材料經核對蓋章后,原件退回,復印件存檔。
第八條 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須由申請人本人辦理專利申請資助手續;職務發明專利申請須由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專利申請資助手續。
第九條 凡申請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金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準確,如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已發放的發明專利申請資助金全部收回,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本暫行辦法的有效期為200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間,《北京市2000年度專利申請費資助暫行辦法》暫停執行。
文章標簽: 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