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三明市扶持優勢品牌若干規定的通知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9:15:00 瀏覽:4024
發文單位:三明市人民政府
文號:明政文[2004]48號
發布日期:2004-4-16
執行日期:2004-4-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加大我市實施名牌戰略力度,進一步發揮名牌效應,經三明市優勢品牌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同意對《三明市扶持優勢品牌若干規定》(明政[1999]文261號)及(明政文[2002]175號)作如下調整:
一、《三明市扶持優勢品牌若干規定》中的原為“獲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企業獎勵1萬元,獲綠色食品標志的企業獎勵2萬元,獲有機食品標志的企業獎勵3萬元;獲省級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的企業獎勵3萬元;獲國家級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6萬元”。調整為“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及省級名牌產品、著名商標和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企業,由市政府表彰獎勵,其中:獲中國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15萬元;獲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獎勵6萬元;獲省級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的企業獎勵3萬元;獲有機食品標志的企業獎勵3萬元,獲綠色食品標志的企業獎勵2萬元,獲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按照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231號公告的標志)的企業獎勵0.2萬元,獲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獎勵政策至2005年6月30日后取消。
二、上述調整規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文章標簽: 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