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停止執行《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通知 [失效]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9:19:00 瀏覽:3901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號:工商評審字[2001]357號
發布日期:2002-12-7
執行日期:2002-12-1
失效日期:2004-06-30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1日起,當事人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停止執行《商標評審規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于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重新評審申請,經審核申請事由不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核申請事由成立的,應當撤銷已經作出的決定、裁定,重新作出決定、裁定,并通知當事人。
現予公布施行。
文章標簽: 商標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