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商標違法案件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問題的答復 [失效]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1 09:51:00 瀏覽:3871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號:工商標字[2002]第178號
發布日期:2002-7-19
執行日期:2002-7-19
失效日期:2004-06-30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商標違法案件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問題的請示》(閩工商法[2002]16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目前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商標違法案件中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也未對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的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作出司法解釋,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時,應當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1994]第329號)第10條的有關規定計算非法經營額,并據此確定所查處案件是否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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