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60歲的林某,十年前曾做過釀酒生意,后來生意虧本放棄了。然而,2012年下半年,林某收到一封來自湖北的創業項目短信,有一項是關于加工壯陽酒的。林某買回泡酒料嘗試后,覺得確有壯陽功效。
于是,林某向對方大量購入泡酒料,通過網絡購買白酒、酒瓶、灌裝機等,印制自己頭像商標及外包裝等物品。憑借多年的釀酒經驗,林某在自家搗鼓起這種名為“雄×酒”的壯陽酒,并做成成品包裝酒開始銷售。
為打開銷路,林某印制“雄×酒”的宣傳資料,找人在阿里巴巴等網站上發布信息,稱其生產的壯陽酒具有提高男性性功能、提高腎功能等功效。買賣雙方聯絡后,林某將壯陽酒快遞給買家。
2013年5月份,林某購買11克強力V1型、V2型壯陽原料摻入“雄×酒”中生產并繼續銷售。2013年9月份,買家田某飲用從林某處購買的壯陽酒后身體不適并向其索賠,林某意識到自己生產的酒摻入了有毒、有害物質,后賠償田某2000元。事后林某仍繼續生產、銷售壯陽酒。2013年11月,林某購買壯陽酒男士專用泡酒料摻入酒中生產并繼續銷售。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間,林某向被害人張某銷售了價值32300元的壯陽酒,向被害人魯某銷售了價值2520元的壯陽酒。
2014年2月17日晚,林某被依法傳喚到案,并被扣押瓶裝成品“雄×酒”3846瓶。經鑒定,從林某家中查獲的瓶裝成品“雄×酒”及酒缸中檢出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成分。
據悉,服用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藥物后,可能出現頭痛、眼花、昏暈、血壓降低等不良反應,嚴重時可危及生命。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相云法制觀念淡薄,為牟利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尚標商標轉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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