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前生產的 帶“馳名商標”商品可銷售
來源:m.6zhiboba.com 發布時間:2014-05-04 01:08:00 瀏覽:2865
隨著新《商標法》的實施,“馳名商標”將不能再用于宣傳和產品包裝。2日,記者走訪了長春的一些商場和超市,發現一些產品的包裝和宣傳上,仍有“馳名商標”字樣。不過,這些均系5月1日前生產的庫存產品。
政策解讀——“馳名商標” 禁止出現在商品包裝
根據5月1日起實施的新《商標法》,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上述條款,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吉林省工商局在解讀新《商標法》時也表示,此次增加的禁止性規定,旨在將“馳名商標”回歸為一種法律符號。
市場現象——部分超市可見“馳名商標”包裝產品
而在長春火車站附近一家大型超市里,記者還是找到了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多款白酒。銷售人員解釋稱,這些系庫存的產品,新的產品不會印有“馳名商標”字樣。隨后該銷售人員指了指旁邊兩款包裝類似的產品。“這是新的包裝,都是同樣的產品,這款庫存的印有‘馳名商標’,那款是新引進的沒有‘馳名商標’。”該銷售人員稱,自從新《商標法》實施以來,他們一直在進貨時就嚴格把關,堅決不讓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進來。
記者在觀察該超市銷售的多款“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后發現,這些產品大都是在2014年3月份前生產的。
工商聲音——5月1日前生產的帶“馳名商標”的產品可銷售
“依據新《商標法》,5月1日以后生產的產品將不能印有‘馳名商標’,商家也不得將‘馳名商標’用于產品廣告宣傳,違法者將面臨10萬元的處罰。”吉林省工商局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要求,如果是在5月1日以前進入市場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繼續銷售至完畢。
“但會加大檢查力度,市民若發現生產日期在5月1日以后且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產品可以向工商部門12315舉報。”該工作人員說。
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