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用名牌”不侵犯商標專用權,卻構成不正當競爭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8 06:36:00 瀏覽:4543
現在很多商家為了宣傳自己的場地、商鋪、服務等,借用一些知名品牌來做廣告,如“某某奢侈品牌入駐我商場”、“某某500強企業在此租用寫字樓”等等。這些行為只是借用知名商標來做宣傳,商家并不生產相應商品。那么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眾所周知,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種識別功能是商標的使命,使得商品之間能夠相互區別,識別功能是商標受保護的基礎。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新修訂的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所以,商標侵權的行為是在標識意義上的行為,如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作為標識等。之前所提到的行為不是在標識意義上的行為,因此不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那是不是商家只要不生產相同類似商品,就可以隨意使用其知名商標進行宣傳呢?此類行為雖然不構成商標的侵權行為,但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種市場競爭行為,其違反了市場競爭原則,對市場競爭產生了損害。現在的商業宣傳活動中,商標不僅僅是區別商品和服務的標識,還具有聲譽。以上對商標的使用是侵犯其聲譽的行為,攀附其知名商標的聲譽宣傳自己,提升形象。這種行為沒有經過商標權利人的許可,沒有支付對價卻為自己達到了宣傳效果,借此吸引消費者的注意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謀取不正當利益,所以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因此,在宣傳活動中,借用他人商標提升自己的美譽度、搭便車利用知名商標宣傳自己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文章標簽: 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