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的異議和商標的爭議有什么不同嗎?如果被異議或是爭議的話,商標還有用嗎?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8 06:43:00 瀏覽:3716
問:商標的異議和商標的爭議有什么不同嗎?如果被異議或是爭議的話,商標還有用嗎?答:商標異議是在初審公告期3個月內(此時商標還未成功注冊,公告期內沒有被異議的話,成功注冊)由任何第三人向商標局提出的。 商標爭議是在商標成功注冊之后5年內(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由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參考:商標法第30、41條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文章標簽: 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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