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注冊的通用原則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8 07:15:00 瀏覽:4669
問: 商標注冊的通用原則答:歐盟初審法院認為“Doublemint”不能被界定為純粹的描述性商標,因為它可以作兩種不同解釋:“兩倍數量的薄荷”和“兩種口味的薄荷”,這使得消費者不可能不假思索就能從該商標中發現對口香糖特征的描述,據此推翻了OHIM的裁定,OHIM不服向歐盟法院上訴。歐盟法院在該案中并未引用“Baby一Dry”案的判決,而是引用了“Windsurfingchiemsee”案中所確立的“公共利益”標準,認為《歐共體商標條例》第7條(c)款規定,即“僅由在商業活動中可用于表明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的日期的標志組成的商標,或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的標志組成的商標”為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其旨在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即對申請注冊商品或服務性質進行描述的標記或指示應當被所有的人自由使用。歐盟法院還進一步指出,“標識具有多種含義時,只要其中一種含義描述了相關產品或服務的特征,就足以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歐盟初審法院所持的‘只要標識的含義超出了僅僅描述商品特征就可以作為共同體商標注冊’觀點是錯誤的,這種做法沒有估計該描述性詞匯是否為其他經營者在描述他們產品和服務時所需”。最終歐盟法院判定撤銷歐盟初審法院的判決并發回重審。由此可以看到,歐盟法院態度的轉變,在判定某特定商業標識是否具備足以獲得注冊的顯著性時,不再僅僅從消費者的視角,更加注重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加以衡量。如果你有自己的好產品,你怎么可以錯過好商標轉讓網(http://http://m.6zhiboba.com//)呢?在這里為你的商品選擇一個好的商標吧!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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