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在什么情況下才算是侵權了,如果被侵權了我該怎么做?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8 07:42:00 瀏覽:4078
問:商標在什么情況下才算是侵權了,如果被侵權了我該怎么做?
答: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商標法規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我們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它主要包括四種行為:一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三是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四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應當注意的是,這里所講的“使用”是一個廣義上的概念,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電子商務、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銷售發票、合同等商業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些商業性文件中使用商標,應當視為商標的使用。同時,這時的“使用”應當僅僅限于商業性使用,當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動中對商標的使用行為并不包括在內。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這是《商標法》關于銷售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在商標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由于故意實施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企業往往具有較大的隱蔽性,銷售商標侵權商品的行為就成為我們最容易發現,也是最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由于商標侵權商品要通過銷售環節,才能使侵權人實現非法獲利,才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和混淆,才能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所以查處銷售環節的商標侵權商品是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一個重要手段。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商標標識是商標的載體,是商標的物質表現形式。有人將制造和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比喻為商標侵權和假冒行為的源頭。因此,我國《商標法》將此類行為明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加以禁止,是從根本上防止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發生。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我國新修訂的《刑法》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確定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項規定是新增加的規定,學理上稱之為“反向假冒”。具體是指在商品銷售活動中將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標消除、變動或者更換,冒充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銷售的行為。一般來說,這種做法是居于市場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扼殺新生的潛在的競爭對手,使其商標永遠無法與消費者建立聯系,無法形成自己獨立的銷售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在國外,一般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由于這種行為是利用商標進行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則利用《商標法》對其進行調整。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由于我國《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行為采用列舉的方法,但在實際生活當中,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不斷出現新的商標侵權形式,無法準確加以預測,需要在今后的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加以補充,所以《商標法》做出這樣的規定,屬于兜底條款。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從表面上看,這一條規定似乎是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解釋,但無論從理論上或是實踐上,這一打規定都無法窮盡《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指的行為,不能說除這兩種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都不構成侵權了。
一、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三、商標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九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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