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馳名商標不再是榮譽評比
來源:m.6zhiboba.com 發布時間:2014-07-10 01:24:00 瀏覽:2987
“2013年4月17日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自實施以來,在保證馳名商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該規定尚存在一些問題,例如認定程序過于原則、認定標準不夠具體、工作責任不夠明確等。實踐中集中公布認定結果的方式也易使社會公眾錯誤認為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行政審批或者榮譽評比等。”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有關負責人指出。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商標法》再次確立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厘清了馳名商標概念,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原則,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馳名商標保護;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根據這些要求,針對近幾年馳名商標案件認定工作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圍繞“規范程序、細化標準、明確責任”的思路和目標,國家工商總局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進行了修訂,已于7月3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首先明確,馳名商標是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對比舊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后的新規定突出了案件處理需要的法律性質。圍繞“規范程序”的修改目標和新《商標法》突出強調的馳名商標“個案認定、被動保護”原則,新規定對各個程序的要求進行了梳理和完善。例如,新規定明確,當事人依規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在商標法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當事人依規請求工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的,工商部門應對投訴材料予以核查,并依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經初步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報送上級工商部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規及時作出處理等。
“總之,從提出認定保護請求、案件受理(認定請示)、案件審理、作出認定(決定、裁定或批復)到案件處理等各個環節,均體現出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基于案件處理的需要,依據案件處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實維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工商總局商標局有關負責人說。
文章標簽: 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