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高:篡改環境監測數據可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廢物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6-12-28 08:48:00 瀏覽:2803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環境污染犯罪法律適用
篡改環境監測數據可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正義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徐日丹)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針對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大氣污染問題,《解釋》明確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據了解,《解釋》結合當前環境污染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用18個條文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解釋》明確了四種實施環境污染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一是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二是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三是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四是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踐中環評造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從源頭上有效預防環境污染犯罪,《解釋》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