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檢察機關服務非公經濟典型案例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7-01-03 09:31:00 瀏覽:3220
正義網武漢12月29日電(記者 郭清君 通訊員 漆青夢)
案例一 武漢市青山區檢察院查辦一起利用貸款業務審核權對非公企業“吃拿卡要”的受賄案 為小企業“融資難”清障
某國有銀行支行小企業金融業務部原經理袁某,利用貸款業務審核權對多家中小型非公有企業“吃拿卡要”,索取、收受賄賂78.6萬元。經武漢市青山區檢察院依法查處并提起公訴,2016年12月15日,袁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檢察機關還結合辦案延伸職能,針對銀行管理漏洞提出5條檢察建議,推動規范制度、加強管理。通過辦案嚴肅懲治了少數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審批權索賄受賄等犯罪,促進構建“親”“清”的新型政商關系,凈化了非公企業融資環境,有利于非公企業降低隱性經營成本,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案例二 鐘祥市檢察院依法引導偵查批捕起訴一起合同詐騙案 保障非公小微企業財產安全
犯罪嫌疑人侯某、陳某以預先少付或不付貨款的方式,從5家建筑模板生產企業騙走價值230萬余元的貨物。由于二人每次騙取模板均簽訂合同并出具欠條,導致在認定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方面存在爭議,鐘祥市檢察院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建議從“模板銷售價低于購買價,貨款全部揮霍,客觀上無支付能力,且二人曾多次犯罪,無正當職業”等方面收集證據,從而鎖定了其主觀犯罪故意。二人均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罪依法批捕并起訴,最終分別獲刑七年和四年六個月。本案中,受害企業均是小微非公企業,在經濟下行壓力下本就經營困難,被騙大量貨物更是雪上加霜,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能,打擊侵犯小微企業的犯罪,并積極規勸犯罪嫌疑人退贓,為企業挽回了部分損失,支持了小微企業的發展。
案例三 漢川市檢察院依法監督立案一起侵犯企業知識產權案 保護馳名商標權人合法權益
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未取得寶潔(中國)公司商標使用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假冒“飄柔”、“海飛絲”等品牌的日化用品,被工商部門查獲。漢川市檢察院通過“兩法銜接”信息平臺發現這一線索并核實證據后,認為張某已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建議工商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公安機關受理后未予立案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后,檢察機關跟蹤監督,引導偵查,并依法對張某提起公訴。2016年11月3日,張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本案中,檢察機關注重保護知識產權,加大對侵犯馳名商標等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受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監督,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營造了有利于非公企業創新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
案例四 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嚴格把握逮捕適用條件 依法對三名非公企業人員不批準逮捕
2015年8月以來,袁某、蘭某、張某、史某通過許諾高額利息,向公眾非法吸收資金2000余萬元,用于生產經營,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安機關在辦案中對袁某取保候審、對蘭某、張某、史某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袁某等四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考慮其吸納的資金均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目前大部分涉案款項均已退還被害人,剩余資金也能足額退還,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四人主動配合偵查取證,認罪悔罪態度好,對其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遂對蘭某、張某、史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慎用逮捕強制措施,既不放縱犯罪,又避免了因經營骨干被羈押而對資產近10億元、職工1500人的涉案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較大影響,體現了嚴格司法不忘大局、辦案考慮發展的要求。
案例五 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注重改進辦案方式方法 保障涉案企業正常運轉
2016年4月,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在辦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涉嫌單位行賄一案中,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正常運轉。檢察機關充分考慮該公司在湖北有兩個生產基地、解決就業1300余人,90%的銷售和施工業務分布在境外,朱某某是境外項目唯一負責人,且剛剛承接了伊拉克某電站項目等情況,在初查階段就全面評估辦案對企業經濟影響的風險;偵查人員接觸朱某某時全部著便裝,乘坐地方牌照車輛,勸其主動配合調查,允許其安排好工作交接,帶離、搜查、取證中不擴大知曉面,盡量維護企業聲譽;為減少企業訴累,聘請10余名審計人員日以繼夜,5天內完成標的數千萬元的賬目審計工作,并將賬目及時發還企業;朱某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后,在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的情況下,依法決定對朱某某取保候審,真正做到了“辦案靜悄悄,服務細無聲”。
案例六 宜城市檢察院正確把握法律界限 依法對某企業欠薪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4年2月以來,湖北某磷制品公司因生產經營困難,拖欠60余名工人工資共計20余萬元,公安機關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公司負責人鄭某某移送審查起訴。宜城市檢察院深入調查核實企業經營狀況和欠薪原因,協助政府與工人溝通化解矛盾,積極對鄭某某進行法治宣傳教育,促使鄭某某認識到欠薪行為的違法性,主動賣房賣車兌付了全部欠薪,取得工人諒解。檢察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為企業恢復生產創造有利條件。目前該企業恢復正常生產,實現扭虧轉盈。本案中,檢察機關準確把握非公企業“惡意欠薪”和“確因生產經營困難欠薪”的法律界限,通過辦案既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業發展。
案例七 荊州市沙市區檢察院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依法對某單位行賄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某汽配公司負責人王某為了給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當地相關部門負責人行賄20余萬元。荊州市沙市區檢察院以涉嫌單位行賄罪對王某立案偵查。經調查發現,該企業產品占國內自主品牌市場份額70%左右,擁有新增專利技術保護近10項,年產值近2億,職工400余人,每年上交利稅近千萬元,且正在與美國某公司洽談重大合作項目,發展前景可觀。考慮到該案犯罪數額剛過立案標準,王某主觀惡性小,認罪悔罪態度好,社會危害性較小,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同時加強法治教育。目前,該企業合作項目洽談成功,預計產值將達到3.7億元。本案中,檢察機關認真貫徹省委建設性司法要求,維護地方發展大局,妥善處理嚴格依法辦案與護航企業發展的關系,避免了“案件辦了、企業垮了”的局面。
案例八 孝昌縣檢察院開展民事訴前財產保全監督 平等保護外地非公企業
2016年3月,湖北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將山西某煤炭公司起訴至法院,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將此前背書給該煤炭公司的一張3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等款物予以凍結,得到法院支持。該匯票經多次背書,已轉讓給山西某建材公司,該建材公司到銀行提示付款遭拒后,向法院申請復議被駁回,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孝昌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利應受保護,法院凍結該匯票的裁定錯誤,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得到法院采納,建材公司順利兌付了匯票款項。本案體現了檢察機關“平等保護、依法保護”的理念,不僅對公有企業和非公企業一視同仁,也對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一視同仁,在保護好“家門口”的企業的同時,也為“遠方的客人”提供平等服務。
案例九 石首市檢察院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職責 “督”“促”結合助推某養殖企業轉型發展
2016年3月,石首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某環保局對湖北某農牧公司經營的種豬廠排污監管不力,造成飲用水源地的湖泊水體污染,遂依法向環保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職。在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后,石首市檢察院深入該農牧公司開展法律服務,宣講環保法律和政策,并聯系有關單位提供技術幫助,促使該公司下決心轉產升級、積極治污。該公司投資三千萬元引進國外先進流水線,新建現代化的生態養雞場,不僅環保達標,而且經濟效益更好。檢察機關將司法辦案與促進企業轉型發展相結合,一方面加大力度“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一方面下功夫“促”污染企業轉型發展,實現了保護環境、保障發展、服務企業“一案三贏”的良好效果。
案例十 宜都市檢察院通過檢察建議促進行業治理 為茶企轉型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宜都市兩家茶葉加工企業因生產需要,多次收購他人濫伐的林木83噸,折合活立木蓄積110立方米,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移送審查起訴。宜都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兩家涉案茶企在主觀上是否明知收購的林木屬于濫伐的林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檢察機關進一步延伸職能,針對調查走訪中發現的上級下達給該鄉的采伐指標遠低于茶葉加工生產需要等問題,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統籌安排全市林木采伐指標,促使宜都市政府著手實施茶葉加工企業以電代柴、升級茶葉加工工藝等措施,促進了茶企行業治理,較好地體現了辦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