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衛視《非誠勿擾》被訴商標侵權案今天再審落定:《非誠勿擾》欄目名又能用了!_金羊網新聞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7-01-05 08:45:00 瀏覽:4507
(原標題:江蘇衛視《非誠勿擾》被訴商標侵權案今天再審落定:《非誠勿擾》欄目名又能用了!_金羊網新聞)《非誠勿擾》是江蘇衛視的一檔電視欄目,于2010年元月開播。但早在2009年2月,溫州小伙金阿歡向國家商標局申請“非誠勿擾”商標,并于2010年9月獲得了商標注冊證,核定服務范圍為第45類,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金阿歡認為,《非誠勿擾》節目就是婚戀交友節目,故認為江蘇衛視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起訴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及其合作伙伴深圳市珍愛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珍愛網”),要求立即停用并停止侵權。
深圳市南山區法院一審認為,《非誠勿擾》節目雖與婚戀交友有關,但終究是電視節目,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兩者不存在特定聯系,不易造成公眾混淆,兩者屬于不同類商品(服務),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金阿歡的訴請。金阿歡上訴后,深圳中院二審認定,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節目提供的是征婚、相親、交友的服務,與金阿歡的商標注冊證上核定的服務項目“交友、婚姻介紹”相同,造成反向混淆,且以盈利為目的進行商業使用,構成侵權,二審改判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立即停止侵害注冊商標的行為,停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珍愛網亦應立即停止侵權等。
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及珍愛網隨后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院審查后認為,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即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依法裁定本案由廣東省高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廣東省高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并由該院副院長徐春建擔任審判長。
今天上午,審判長徐春建宣讀了再審判決書。廣東省高院再審指出,經審查,本案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本身并無多大異議,爭議主要集中在被訴“非誠勿擾”是否商標性使用?是否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侵權?
廣東省高院再審認為,江蘇電視臺對被訴“非誠勿擾”標識的使用,從客觀使用情況和主觀意圖來看,屬于商標性使用。被訴《非誠勿擾》節目作為一檔以相親、交友為題材的電視文娛節目,其服務目的在于向社會公眾提供旨在娛樂、消遣的文化娛樂節目;憑節目的收視率與關注度獲取廣告贊助等經濟收入;服務的內容和方式為通過電視廣播渠道提供和傳播節目;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廣大電視觀眾等。與滿足特定服務對象、以通過提供促成婚戀配對服務來獲取經濟收入的“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上均區別明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能夠清晰區分電視文娛節目的內容與現實中的婚介服務活動,兩者不構成類似服務。
廣東省高院同時認為,即使認定其為類似服務,也必須緊扣商標法宗旨,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在確定其保護范圍與保護強度的基礎上考慮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從而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由于金阿歡注冊商標本身顯著性較低,本案對該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應與金阿歡對該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貢獻相符。因被訴節目標識作為娛樂、消遣的綜藝性文娛電視節目為公眾所熟知,相關公眾能夠對該服務來源作出清晰區分,不會產生兩者誤認和混淆,被訴行為并未損害涉案注冊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功能,不構成商標侵權。
廣東省高院據此作出判決:江蘇電視臺與珍愛網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判決撤銷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承辦法官:收集了全國近5年所有涉電節目名稱的案件慎重下判
案件宣判后,記者就廣東省高院對此案的再審情況等問題,專訪了此案的承辦法官肖海棠。
羊城晚報:二審判決生效后,廣東省高院基于何種考慮受理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肖海棠:本案是因為江蘇電視臺和珍愛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規定,以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為由,分別向本院申請再審,從而啟動該案再審審查程序。合議庭在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公開聽證之后,審查認為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6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這一應當再審情形的規定,依法提審本案。
羊城晚報:該案為何引發社會熱議,公開宣判對今后此類案件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將帶來哪些影響?
肖海棠:這個案件之所以引發社會關注,除了《非誠勿擾》節目本身影響力大、受眾多之外,還因為這類案件爭議所反映的情況正是當前電視節目普遍存在的情況,案件的裁判可能影響這一行業的發展方向,也能影響今后社會公眾可能接觸的公共傳媒文化內容。
判決除了定紛止爭之外,還應當具有評判和導向功能。所以在審理這個案件時,我們除了審查本案的證據之外,還深入了解了廣電行業的背景,收集了全國近5年來所有涉電節目名稱的案件,慎重地作出本案的判決,期待能夠在此類糾紛解決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維護保障商標權人正當權益、合理維護廣播電視行業的創作空間和熱情,以及促進文化產業的繁榮和發展之間取得最佳平衡。
羊城晚報:該案帶給公眾尤其是商標使用者有哪些啟示?
肖海棠:第一,節目名稱有可能作為商標使用,所以無論是從保護權益還是避免糾紛的角度,相關主體最好在節目命名之前提前做好商標注冊和檢索工作,以對自己的節目名稱提供防御性保護和避免卷入商標侵權爭議糾紛;第二,商標權人的維權要理性、正當。商標法所要保護的,并非僅以注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標標識本身,而是商標所具有的識別和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所以對于商標權人來說,并非僅僅注冊一個商標就可以四處主張他人侵權。司法鼓勵并保護正當的、合法的商標維權行為,但對于并非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不損害相關商標的識別區分功能的行為,商標法并不禁止,司法也不會認定構成侵權。第三,對于法院來說,對于電視節目是否與其他服務構成類似,應當把握全面、綜合考察的審查方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從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來判定,充分考慮相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此過程中,還應當遵循我們知識產權“比例協調”司法政策,使我們的司法保護力度,始終與相關知識產權的創新程度和貢獻程度相匹配。
(原標題:江蘇衛視《非誠勿擾》被訴商標侵權案今天再審落定:《非誠勿擾》欄目名又能用了!_金羊網新聞)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