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民事訴訟的程序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7-01-10 04:41:00 瀏覽:3606

商標民事訴訟的程序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商標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3、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
5、開庭審理。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 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商標民事訴訟中被告提交的證據
1、訴訟主體資格抗辯,提供對原告的主體資格、商標權的權屬等方面進行抗辯的證據。
2、商標權無效抗辯,提供對原告商標權的效力進行抗辯的證據。
3、商標使用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抗辯。
4、合法來源抗辯,提供確切的合法來源的證據。
注意商標訴訟的訴前證據保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8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程序:
(1)管轄:向有商標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并交納費用,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
(4)裁定的執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裁定的解除: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商標訴訟的訴前禁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申請訴前禁令的程序:
(1)管轄:向有商標侵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和相應證據、交納費用并提供擔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作出裁定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4)裁定的執行:裁定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裁定的解除: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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