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注冊后注銷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2017-02-09 05:52:00 瀏覽:3407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注銷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清算的步驟: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
2、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一、成立清算組。
二、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馀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清算費用;
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應繳納的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馀財產。
六、終結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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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冊后如何注銷
香港公司注冊后,如果想將該香港公司注銷,必須到稅務局遞交《不反對公司注冊撤銷通知書》 1.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香港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
公司將不會開始/重新營業;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
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公司沒有尚未回復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1.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該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條件,將不會獲發給不反對通知書。
2.通知書將會于申請人在呈交有效申請書并繳交有關費用后的25個工作天內發出。
若公司沒有未完成的稅務事宜及未清繳的稅款,則稅務局局長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否則,局長會發出通知書,列明該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繳的稅款。當該等事宜經辦妥或稅款清繳后,申請人可填妥通知書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求重新考慮申請,而無須再次繳付申請費
3.辦理時間
大約半年至八個月(有關申請會在憲報公布兩次。在首份憲報公告刊登后,會有3個月提出反對的期限。處長如在該段期間未有收到反對,便會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屆時該公司即告解散。申請人會在撤銷注冊的程序完成及該公司解散之后接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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