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莞生產工人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獲刑一年半
來源:廣東新聞網 發布時間:2011-09-24 07:05:00 瀏覽:2636
中新廣東網東莞9月23日電 (鄭俊娜 鐘紫薇)生產工人呂某受雇于他人,在廠房內擅自制造并銷售13萬5千多個帶有“怡寶”、“益力”等注冊商標標識的瓶裝飲用水塑料瓶,被公安機關聯合工商部門查處。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判決,生產工人呂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1年4月8日,公安機關聯合工商部門在東莞市常平鎮查處了一個制造帶有“怡寶”、“益力”等注冊商標標識的瓶裝飲用水塑料瓶的生產窩點,現場查獲生產設備一批及帶有“怡寶”、“益力”標識的瓶裝飲用水塑料瓶近5萬個。生產工人呂某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羈押并被刑事拘留。
經查實,2011年2月,鄧某生、鄧某榮父子(均另案處理)在東莞市常平鎮租賃廠房擅自制造并銷售帶有“怡寶”、“益力”等注冊商標標識的瓶裝飲用水塑料瓶,聘請呂某在內的6名工人進行生產,呂某和一名工人負責操作吹瓶機將瓶坯吹成瓶子并打上商標標識,另兩名工人負責在瓶口位置用激光打碼機打印生產日期,其余兩名工人負責將生產出的塑料瓶打包。至案發時止,該生產窩點共售出帶有“怡寶”、“益力”標識的四種規格的瓶裝飲用水塑料瓶共135055個。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此案認為,被告人呂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應依法懲處,并處罰金。鑒于呂某系受雇于他人,只是生產工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
最終,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呂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