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侵權案件的賠償數額如何界定?
來源:安青網 發布時間:2014-12-29 08:27:00 瀏覽:2138
原文標題:商標侵權案件的賠償數額如何界定? 案件回放:2014年2月19日,安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王某經營的煙酒經營部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假冒的安徽古井貢酒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白酒,非法營業額達4700元,安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收了侵權商品并對王某予以3000元罰款。安徽古井貢酒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法院判決王某停止侵權并賠償安徽古井貢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和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4000元。 安徽國譽(上海)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程若愚律師點評:《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王某未經安徽古井貢酒有限公司許可,擅自銷售侵犯安徽古井貢酒有限公司“古井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工商部門已認定其行為構成侵權并做出了行政處罰。依據《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侵權賠償數額,根據案涉產品的價值、侵權行為人的過程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本市的經濟發展狀況,結合工商部門認定的經營額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本案賠償金額為4000元。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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