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馳名商標保護,這事兒重要嗎?
來源:法邦網 發布時間:2015-07-03 06:35:00 瀏覽:2601

馳名商標特殊保護重要嗎
(一)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國際上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的規定主要有《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
我國已先后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對其中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條款都沒有作出保留,所以有義務履行相關規定,對成員國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同時,要使我國的名優產品能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必然要求解決本國馳名商標保護的問題。
(二)維護馳名商標權益人和消費者利益的需要。馳名商標凝聚了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以及服務提供者大量的智慧和勞動,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一大法寶,擁有馳名商標即意味著擁有卓著的產品信譽和廣闊的行銷市場。
對廣大消費者來說,馳名商標意味者產品質量高、形象好,甚至能夠體現出消費者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對馳名商標的有效保護不僅關系到商標權人的利益,也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所需。
(三)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民族產業的體現。馳名商標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業價值易成為假冒、仿冒的對象,通過對馳名商標的侵權不僅可以省去巨額的市場開拓費用,而且能夠迅速攫取可觀的市場利益。
參見黃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 2001年5月版。而這種侵權行為對其他的同類產品市場競爭者來說,就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而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必須打擊對馳名商標的侵權,同時國際市場日益競爭激烈,針對國外侵權者對我國馳名商標權益人的侵犯,也迫切要求對本國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
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主體
(一)行政保護主體。能夠保護馳名商標的行政主體除了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外,根據2003年6月1日起實施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五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保護馳名商標。
(二)司法保護主體。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主體是中級以上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以及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形式來保護馳名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