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美兩國對商號權與商標權沖突解決方式等額差異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5-12-18 02:44:00 瀏覽:2560
知識產權法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地域性,即各國對自己知識產權制度有特殊規定,美國與中國知識產權制度有差別,所以中美兩國對商號權和商標權沖突解決辦法不一樣的。
美國關于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法律規定和解決辦法:
美國商標法1052規定.可在主注冊薄上注冊的商標;并存注冊[ 第2條 ]凡能使申請人的商品區別于他人的商品的商標,不應因其性質而駁回該商標在主注冊簿上的注冊,除非該商標——……(d)包含與已在專利商標局注冊的商標,或與在先由他人在美國使用并且尚未放棄的商標或商號名稱極為相似的商標,以致其使用在申請人指定的有關商品上時易于造成混淆或誤認或欺騙;倘若局長決定一個以上的人在限制其使用方式、或使用地點、或使用的商品的條件下對該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的連續使用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或欺騙.
顯然美國對在后申請商標如果與在先字號混淆,則不予保護在后申請商標。
中國關于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法律規定和解決辦法:
最新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4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老商標法也是類似規定,在先權利含字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7)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必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12月1日)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文章標簽: 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