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假冒品牌運動鞋獲刑
來源:廣州日報 發布時間:2015-12-29 01:22:00 瀏覽:1645
原標題:生產假冒品牌運動鞋獲刑
四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刑并處罰金
中山男子譚某甲雇黃某甲、李某甲擔任廠長,并請黃某乙設計款式,生產假冒“adidas”“NIKE”“PUMA”品牌的運動鞋。近日,中山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主犯譚某甲、從犯黃某甲等三人進行了判決。
從2014年開始,譚某甲以中山市小欖鎮美堅鞋廠、三杰鞋廠及某倉庫為據點,雇用黃某甲、李某甲擔任廠長,負責生產管理,并雇請黃某乙為三杰鞋廠的設計師,為美堅鞋廠、三杰鞋廠設計假冒注冊商標的運動鞋款式。譚某甲接到客戶的訂單后,交由美堅鞋廠和三杰鞋廠負責生產。李某甲、黃某甲根據譚某甲指示,未經有關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組織工人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運動鞋共720雙,價值人民幣33024元。
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員分別抓獲譚某甲等四人,并在兩間鞋廠和某倉庫內繳獲假冒“NIKE”注冊商標運動鞋428雙、“adidas”注冊商標運動鞋1313雙、“PUMA”注冊商標運動鞋175雙及原材料1批,價值人民幣82388元。李某甲曾因生產假冒“adidas”注冊商標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
今年9月29日,中山市第二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一審判決被告人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黃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黃某乙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譚某甲等不服上訴。中山中院依法審理認為,上訴人譚某甲提出其犯罪的原因等上訴意見,并非法定或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不應成為其實施犯罪的正當理由,法院不予采信。鑒于上訴人譚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是初犯,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中院終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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