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兩要點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5-12-30 03:09:00 瀏覽:2070
一、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時間
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報送備案時,許可人應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按照規定繳納備案費。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效力
商標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實現商標財產權的重要途徑之一,對于“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我國商標法第40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43條均明確要求許可人應履行“備案”手續,但卻未涉及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問題。我國最高法院頒布并于2002年10月 16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彌補了現有法律規定的不足,該條共有兩款,即: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文章標簽: 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