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五糧液訴訟之道 商標侵權輕松以對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1-14 03:25:00 瀏覽:1480
2015年9月,五糧液集團以侵犯商標使用權為由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了大午集團酒業公司,該案于9月21日開庭審理;在開始的庭審中,原告宜賓五糧液代理律師稱,被告大午酒業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和“五糧液”商標近似的“大午糧液”商標,且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五糧品質 百姓價格”、“咱喝得起的五糧佳釀”等表述,因此,被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作為“五糧液”商標的注冊人,宜賓五糧液認為大午集團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惡劣的影響。
大午酒業有限公司和五糧液酒廠原協辦廠家宜賓市翠屏區天樂酒廠曾達成合作,成為“大午糧液”原酒自釀造專供基地。“大午糧液”稱在其配方、生產工藝、技術支持、人員培訓等方面從來沒有改變過,來保質保量釀造原酒。
所以被告方律師表示,大午酒業基于上述事實,才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了“五糧品質、百姓價格”、“咱喝得起的五糧佳釀”,這是對其產品的客觀描述而并沒有任何夸大其詞和虛假宣傳。被告律師還認為,大午酒業并未將“大午糧液”作為商標使用,而只是一款酒的商品名稱,而且“大午糧液”標識與“五糧液”商標在外觀上區別顯著,字形、字體、字數及排列組合明顯不同,不可能引起混淆。
原告律師則認為,原告和被告商品間雖然價格差距較大,但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參股、商標許可、委托加工等商業模式都普遍存在著。因為原被告均系白酒行業,社會公眾看到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容易懷疑原告和被告間存在商標許可等關系。而被告在白酒商品上使用很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大午糧液”是原告開發的新的產品,或者是與原告有商標許可、參股等關聯關系的企業生產的商品。并且,在“午糧液”前面加上“大”作為副詞來修飾,很容易讓人誤以為是“大午糧液”的品質或商品比“五糧液”還要好,這樣不僅會給相關公眾造成混淆,還會大大降低商標的顯著性。
對于上述指控,被告一審委托律師辯稱,“大午”這個名稱是來源于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孫大午的名字,有著其特定的意義,意為“大午糧液”是“大午”的“糧液”。而且大午集團公司所有產品使用“大午”開頭的商品名稱是遵循企業慣例,如大午飼料、大午肥料、大午種雞、大午烤雞、大午驢肉、大午甘泉。作為河北大午農牧集團的子公司的產品之一,“大午糧液”并無對五糧液商標侵權的故意。
大午酒業不服一審判決,已經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學習五糧液訴訟之道 商標侵權輕松以對。
據了解,五糧液在全國范圍內聘請了近50家律師事務所作為維權合作單位。據了解,五糧液曾經發起多次針對含有“五糧”、“糧液”字樣的酒類商標的打假和訴訟行動,其中針對含有“五糧”字樣商品的行動多以獲勝告終,而針對含有“糧液”二字的行動則有贏有輸,凡是在“糧液”二字前冠以數字的訴訟幾乎全部獲勝。那么什么樣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呢?商標被侵權之后又該怎么做呢?
首先,我們要明白,不是所有使用“同名同姓”或相貌相仿的商標的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也就是說,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冒用他人商標的山寨、高仿產品,銷售這些產品的,以及為這些產品提供偽造商標的,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已經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呢?小編教你四步判斷法——
一步,判斷是否客觀存在損害事實;
第二步,判斷該行為的違法性;
第三步,判斷存在的損害事實是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
第四步,判斷該行為是否是故意的;
如果經過仔細辨別發現確實出現了商標被侵權的情況,那么,你有三種途徑可以解決這件事。
一,與侵權方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來說,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都有協商不成、未達成協議的可能,這種情況下,就不得不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途徑。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