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誠勿擾商標侵權案件系列分析之緣來亦擾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1-28 05:59:00 瀏覽:2721
在深圳中院終審判決認定江蘇衛視侵權,判令江蘇衛視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之后,江蘇衛視的非常勿擾又“照常升起”了一次。終致輿論嘩然,百姓質疑江蘇衛視依勢托大,罔顧判決約束力。
顧及社會觀瞻,且為表示尊重法律之決心,江蘇衛視采取措施——將該欄目“暫時更名為《緣來非誠勿擾》”。
問題接踵而來,其一,在非誠勿擾前面加一個“緣來”就不侵權了嗎?其二,這樣附加區別性標識就符合生效判決的要求了嗎?這樣就可以與金阿歡的非誠勿擾并存了嗎?
關于一個問題,需要重新進行一次侵權判斷。商標法上的侵權行為,是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或者相當可能會混淆的行為(總稱“混淆之虞”)。因此,侵權判斷就是消費者混淆之虞的測試。江蘇衛視欄目改名將導致重新進行測試,是因為原審是針對相同商標在同一服務上的測試,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八條一項關于混淆之虞推定的規定;而添加“緣來”之后,緣來非誠勿擾成為與非誠勿擾近似的商標,需要對此近似商標重新進行混淆之虞的測試。
混淆之虞的測試,為個案認定,需要考校的因素,無論是在推行商標使用制的國家,還是商標注冊制的國家,大體相同,比較重要的是下列八項:
1、商標的強度。又分為概念強度與商業強度。所謂概念強度,即商標自身的顯著性,大體遵循制作性>任意性>暗示性>說明性的原則判斷;商業強度是商標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強度,如廣告宣傳、媒體報道等都會增加商業強度。對于正向混淆而言,在先商標的強度越強,則在后商標混淆之虞的可能性越高;而于反向混淆,在后商標的商業強度越強,則混淆之虞的可能性越高。
2、商標的近似性。一般從外形、讀音、含義等角度進行區分,近似性越高,則在后商標的混淆之虞可能性越高。
3、商品或服務類別的類似性。此類似性并非尼斯分類中的類似性,而應以消費者心目中的類似性為判斷,類似性越高,則在后商標的混淆之虞可能性越高。
4、在先商標的拓展可能性。即在先商標應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可能性,也應以消費者的判斷為最終標準,商標權人的商業推廣計劃可作參考,拓展可能性越大,則在后商標的混淆之虞可能性越高。
5、實際混淆的情況。實際混淆的案例越多,則在后商標的混淆之虞可能性越高。
6、在后商標使用人是否善意。若非善意,則在后商標的混淆之虞可能性越高。
7、商品或服務品質的相似程度。如果商品質量非天壤之別,則在后商標的混淆之虞可能性越高。
8、消費者的謹慎程度。如先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面對的消費者的謹慎程度無明顯差異,則在后商標的混淆之虞可能性越高。
以上八因素,前三者可稱為必要因素,后五者可稱為參酌因素。
列陣已畢,測試開始。
1、非誠勿擾屬于暗示性商標,本身概念強度不強,但緣來非誠勿擾商業強度極強,綜合判斷,易成混淆之虞。
2、緣來非誠勿擾在外形、讀音、含義等方面與非誠勿擾近似,易成混淆之虞。
3、二者均用于婚介、交友服務,易成混淆之虞。
4、二者均用于婚介、交友服務,但形式極為不同,金阿歡為線下服務,江蘇衛視為電視服務,金阿歡可能有進軍電視交友的計劃,但消費者可能認為此種可能性不高,因此判斷不易造成混淆之虞。
5、根據媒體報道,有實際混淆的案例發生,但數量不多,金阿歡亦未舉證實際混淆的情況,因此判斷不易造成混淆之虞。
6、金阿歡申請注冊在先,取得商標專用權在先,江蘇衛視使用在后,難為善意,易成混淆之虞。
7、消費者進行電視交友獲得的宣傳程度、信息擴散程度,較進行線下交友高出許多,服務品質差異顯著,因此判斷不易造成混淆之虞。
8、金阿歡與江蘇衛視面對的都是尋求婚戀、交友服務的單身男女,消費者謹慎程度無差異,易成混淆之虞。
八項之中,五項判斷易成混淆之虞,且前三項必要因素判斷皆易成混淆之虞,因此可得出結論:加了緣來,“緣來非誠勿擾”依然侵權。
關于第二個問題:附加“緣來”這一區別性標識符合生效判決的要求嗎?這樣就可以與金阿歡的非誠勿擾并存了嗎?恐怕未必。
文章標簽: 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