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日起“違法企業”要進“失信黑名單”
來源:尚標采編 發布時間:2016-03-07 06:05:00 瀏覽:2927
從知識產權角度簡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最近頒布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于2016年4月1日落地實施。
《辦法》體現的整體立法意圖是“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公開曝光,聯合懲戒”。
受《辦法》規制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有哪些?
《辦法》明確將商標侵權、商業秘密侵權(但未包括專利侵權及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侵權行為列入其監管范圍。
我們先來了解下,從知識產權角度,哪些行為將會導致“違法企業”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辦法》第五條明確列舉了九類受“失信黑名單”管理的違法行為,其中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第(五)項即“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和第(八)項即“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此外,企業從事前述任何一類行為,因此在兩年內累計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也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指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全部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包括商業仿冒行為、商業秘密侵權、虛假宣傳及廣告、商業賄賂、商業誹謗等。
上述商標侵權行為指受《商標法》規制的全部商標侵權行為。
企業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嚴重后果
1、“失信黑名單”上的企業依法一律應被工商公示曝光(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對外公示)。
2、“黑名單”的管理期限長達五年,在該五年期內,企業都將被列為工商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3、“黑名單”信息依法應與其他政府監管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可能進一步產生行業禁入或資格罰等重大不利后果,如企業信用評級下降(典型如海關評級)、喪失特定行業的供應商資格(典型如醫藥醫療器械)、申請銀行貸款受限),從而發生“一時/一處違法,寸步難行”的情況。
其他可能的長期影響
1、“失信黑名單”制度有利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司法保護途徑(即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之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更為積極地同時尋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以通過黑名單制度給“侵權人”施加更大的壓力、迫使其停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2、“失信黑名單”制度給職業舉報人制造了更多更廣泛的“業務增長點”。從食品標簽到虛假宣傳和廣告、商標侵權、商業仿冒等,可以想見今后職業舉報人的活動將更為活躍。從這個角度,企業越知名,越重視保護其商譽和商業形象,也因此越可能被列入職業舉報人的打擊“黑名單”。
3、不得不說“失信黑名單”制度客觀上存在被“濫用”的可能,在嚴厲執法和保護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之間有失平衡。對于“黑名單”這樣可能極大影響企業自身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作為信用罰其嚴厲程度遠遠超過一般的行政罰款),《辦法》并沒有規定事前的“聽證制度”(即根據不公開聽證結果決定是否將企業列入“失信黑名單”),僅規定了事后救濟,即企業可以在被公示之后向工商機關依法提出異議、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