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舉辦常見法律糾紛及風險防范,商標近似成熱點
來源:新文化報(吉林) 發布時間:2016-03-30 03:19:00 瀏覽:1521
(原標題:標的額較大要簽訂書面合同與他人商標近似也屬侵權)
3月29日上午,省政協舉辦“吉林省企業常見法律糾紛及風險防范”專題講座,省政協主席黃燕明、省政協副主席劉麗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王常松、省政協秘書長阿汝汗出席講座。參加培訓的還有部分省政協委員、部分長春市和吉林市政協委員及省內30多位企業家代表。
據了解,負責這次專題培訓的案例課題組充分運用吉林電子法院司法數據分析平臺,對近年來全省法院審理的100余萬件民事案件進行了深入研究,總結出我省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經常發生的民間借貸、勞動爭議、金融借款、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建設工程、股權轉讓、知識產權等八類法律糾紛,并由長期在一線辦案、經驗豐富的法官,對上述法律糾紛的主要形式、產生原因和防范對策進行深入剖析。
簽訂書面合同避免糾紛
案例:甲公司向電腦公司發出了要約邀請,要求在短期內在50萬元額度內,為其提供100臺電腦。電腦公司收到邀請后及時組織貨源,向甲公司發運了100臺電腦。甲公司在收貨后及時進行了調試和使用,但在付款時發生了爭議。對于電腦公司的付款請求,甲公司主張,一是電腦的型號并非其要求的型號,功能有差異;二是報價較高,不能接受。最終法院判決,該批電腦甲公司已經實際使用,應視為其接受了這批貨物,滿足了合同目的,并根據調查的市場價格判決甲公司向電腦公司支付貨款。
解析:省高院副院長呂洪
民說,上述這個糾紛雖然最終得到了解決,但是因此引發的糾紛必然耗費雙方的精力,對經營造成影響。所以企業在交易時,如果標的額比較大、履行時間比較長、合同內容比較復雜的,建議簽訂書面合同,避免以后發生糾紛。
不能以“末位淘汰”解聘員工
案例:劉某是銷售公司的設計人員,與銷售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銷售公司制定員工考核辦法,標明員工在企業年度考核中排名末尾,企業有權解除合同。
2012年銷售公司以劉某年度考核最后一名為由,決定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劉某訴至法院,以銷售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銷售公司承擔經濟賠償金。因“末位淘汰”不是法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故終審判決銷售公司支付劉某經濟賠償金12萬余元。
解析:省高院再審立案第
一庭法官岳航說:“企業制定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并不違法,但是不能據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職工被評為末位,并不代表其不能勝任工作,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即使職工不能勝任工作,企業也應當為其調整工作崗位或進行培訓,只有在崗位調整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的,才能解除勞動關系。”
與他人商標近似也屬侵權
案例:“85℃”品牌起源于我國臺灣地區。2005年,其權利人美食達人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在大陸注冊了該商標。我省個體工商戶張某2008年前后在長春市陸續開辦了十余家烘焙店,并統一使用了“貝斯特味道85℃”標志。2015年,美食達人公司發現了該行為,并將張某訴至法院。張某辯稱:其所使用的標識與美食達人公司的標識不完全相同,不構成侵權。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包裝、宣傳中所使有的標識與美食達人公司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該行為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所以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并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
解析:省高院再審立案第
一庭法官岳航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一)項之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文章標簽: 近似商標